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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可以要求企業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可其工作。”在征求指導意見的過程中,有意見和建議,
在本條之后可以加上“一審人民需要法院停止主動將有關案件移送上一級法院。”經研究分析認為,目前的表述非常清晰明確,無需繼續增加。《刑事訴訟法司法體系解釋》第308條規定,如果在上訴期內撤回上訴,
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自上訴、抗訴期滿之日發生效力。接下來,閔行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刑事上訴人撤回上訴如何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復核后有兩個結果:一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撤回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自人民法院第二審判決書送達原上訴人之日起生效。
二是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無罪、輕罪重判的,不得撤回上訴,按照上訴程序審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上訴人在上訴期間屆滿后請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
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撤回上訴;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罪或者量刑過重的,不予受理,上訴案件繼續審理。期滿撤回上訴或者抗訴的,
第一審人民法院從第二審判決書送達上訴人或者抗訴機關之日起生效。
2.如果一審被判處死刑并立即開始執行的被告人可以在刑事上訴期滿后、二審開庭前提出上訴并要求企業撤回上訴,二審人民法院除了及時研究書面形式外,還應積極采取一些特殊的審查管理方法。
即訊問被告人,聽取學生的其他有關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中國法律錯誤,量刑適當。
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能力不足,或者無罪改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情形的。不應準許,并繼續按照二審程序開展審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死刑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后是否應當在判決前撤回上訴法院的許可的答復》,‘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后、二審開庭前提出上訴并申請撤回上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審判程序(審判)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實施的《關于審理死刑二審(審判)案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對死刑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開庭前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審查了文件并訊問了被告,
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的,不予開庭審理。被告人裁定可以撤回上訴的,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被判無罪、輕罪的,不得撤回上訴。
按照二審程序。《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提供了上述內容。指出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后,應當明確是否需要重新啟動死刑復核程序以及刑事辯護律師如何啟動死刑復核程序。
研究表明,死刑復核程序與死刑復核程序有本質區別。為了確保死刑的審慎適用,需要單獨啟動死刑復核程序,這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其他章節中也有規定。該意見未被采納。此外,經過研究,
上述內容已包含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305條第一款中,因此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被刪除。
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二審結束后、宣告判決前提起刑事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撤回刑事上訴。上訴程序仍在繼續。
《刑事訴訟法進行司法人員解釋》第305條第2款規定:“被判處死刑并立即開始執行的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訴,如果他在二審審理后宣布中國裁判之前申請撤回上訴,則不得繼續發展并按照公司的上訴案件進行審理。
這一規定主要源于2010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死刑判決結果提出解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后宣判前提出要求撤回上訴人民需要法院工作是否能夠準許的批復》號對一審被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未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后,我們在宣布判決前申請撤回上訴。
民智法院二審認為,不允許撤回上訴,繼續教育按照上訴程序審理。規定本次學習的內容為學生強調死刑上訴案件立即執行的謹慎性,審判后宣判前不再允許撤回上訴。
以上就是閔行刑事律師講解刑事上訴人撤回上訴如何處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閔行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