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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1日,國某公司(甲方)與肇某殲(乙方)、上海靜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丙方)簽訂《上海靜安區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服務協議》,約定:乙方落戶之日起,至少為甲方服務5年。
2018年10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一)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移動變電站部門,擔任技術研發崗位(工種)工作;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依約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10月8日,肇某殲簽署《服務承諾書》,載明:
服務承諾書
本人肇某殲自愿與國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使用其進滬指標落戶。
本人承諾為國某公司服務不少于5年。若不足5年提出辭職,考慮占用公司資源、招聘和培養成本等因素,自愿按未滿年度繳納違約金。
違約金標準為:每提前1年辭職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00元(壹拾萬元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最高支付人民幣500000元(伍拾萬元整)。
2020年4月15日,肇某殲提交《辭職報告》,載明:
辭職報告
尊敬的領導:
首先,感謝領導及同事在我工作這兩年的時間以來對我的支持和幫助,在公司工作的這段經歷是我人生寶貴財富。但是我在回顧所有工作以來,發現了自己的不足和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也發現和我的個人預期和人生目標不相符,為自己的期許不能使自己滿意。
如今由于我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無法繼續為公司提供服務,我將于5月15日離職,請公司做好相應安排。
在此期間,我一定站好最后一班崗,完成相應工作并做好交接。后期若有工作上的問題,可隨時聯系我,我必將第一時間回復,給公司帶來不便深感歉意。
2020年5月27日,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肇某殲支付造成的經濟損失40萬元。
2020年10月13日,仲裁裁決:駁回國某公司的申請請求。
裁決后,國某公司不服,起訴至本院。肇某殲答辯稱,公司要求我另行支付經濟損失40萬元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我離職行為未給公司造成任何實際的損失。我雖于2018年10月8日簽署了《服務承諾書》,承諾了服務期限,但是在職期間,公司從未為我安排任何專項培訓,也并未支付超出正常用工成本之外的其他任何成本,我在職期間也秉承著兢兢業業的態度為公司提供勞動,未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上海靜安區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服務協議》《服務承諾書》中肇某殲所作的承諾真實有效,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靜安區老北站律師提出,進滬指標屬于社會稀缺資源,肇某殲占用國某公司戶口指標解決上海戶口后,其辭職行為確實會給國某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錄同崗位人員方面帶來損失。肇某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署《上海靜安區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服務協議》《服務承諾書》后本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約定及承諾內容,但肇某殲在落戶上海后便徑行離職,其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引導作用。
本院根據肇某殲未滿約定工作年限的實際情況及國某公司損失情況,酌定肇某殲賠償國某公司提前解約造成的損失250000元。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如下:肇某殲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公司賠償損失250000元。上海靜安區勞動合同法熱線咨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