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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
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宋某結識了某局局長王某后,認為王某的職務對其業務有很大幫助,于是多次主動與王某聯系,并給王某提供了幫助。閑暇時,何某經常陪他吃飯、喝茶、打牌,并安排妻子認識王某的妻子。宋某還多次資助、組織家人去外地旅游,雙方建立了較為密切、穩定的關系。關系。
2020年12月底,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欲向王某所在局申請項目。但他了解到,這個項目的申請者眾多,實力雄厚,所以他的公司獲得批準的可能性很低。正當黃擔心的時候,他從發小那里得知,宋某與項目管理局王局長關系很好,于是他通過發小認識了宋某。他希望宋某提供幫助,并承諾項目立項后將給予不少于60萬元的資助。為了換取袁的好處,宋同意提供幫助。次月初,宋某來到王某的辦公室,告知王某的朋友想要投資一個項目。他希望王先生在項目審批過程中給予幫助。項目獲得批準后,他會將一半的福利分給王某,然后黃某將公司的基本信息通過手機短信發送給王某。在王先生的關心下,黃氏公司順利拿到了最高額度的審批額度。黃如期履行了承諾,給了宋某60萬元的好處,其中宋某給了王某30萬元。
2022年3月,宋某、王某被立案調查。當案件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時,對于宋某涉嫌犯罪的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不同意見
意見一:宋某犯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罪。
意見二:宋某犯介紹賄賂罪。
意見三:宋某犯斡旋罪、受賄罪。
意見四:宋某構成受賄罪,與王某構成共同犯罪。
評論與評論
持第一種意見的人認為,宋某利用與王某的密切關系,構成刑法第388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的“關系密切的人”。但這種觀點忽視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必須是單獨的受賄故意,而不是與所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這種觀點與案件事實不符。
持第二種意見的人士認為,宋某在黃某受賄與王某受賄之間充當了媒人,并積極促成賄賂交易,與介紹賄賂罪相符。實踐中,介紹賄賂罪多表現為介紹、交往、轉移賄賂款等中介行為。本案中,黃某向宋某尋求幫助時,并沒有要求宋某向王某介紹自己,也沒有委托宋某轉移賄賂款。實質性行為表現不符合賄賂罪的規定。
持第三種意見的人認為,宋某在黃某、王某之間進行調解,利用王某的公務行為為委托人黃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委托人財物,其行為符合斡旋罪、受賄罪。然而,這種觀點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調解中的受賄罪在實際認定時也被認定為受賄罪。沒有單獨的犯罪行為,而且犯罪嫌疑人一定是現任國家雇員。顯然,宋某不符合身份要求。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認為宋某犯受賄罪,與王某構成共同犯罪。宋某的行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認定。
首先,從客觀表現來分析。宋某得知黃某的要求并承諾提供好處后,積極尋求王某的幫助,接受了黃某的好處,并與王某分贓??陀^而言,宋某、王某共同收受賄賂。
其次,從主觀、故意的角度進行分析。當宋某向黃某尋求幫助時,他知道此事必須借助王某的權威才能實現,而黃某許諾的好處費實際上是王某利用職務之便為黃某謀取利益的代價(其中還包括宋的幫助)。并如實報告委托事項及后續利益,表明與王某有“串通”意圖,主觀上兩人具有共同實施犯罪的故意。
再次,從學科要求來分析。雖然宋某不符合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資格要求,但共同實施犯罪的王某符合該罪的主體資格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第五項和《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均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法處罰作為受賄犯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后,分析侵權的合法利益。一般認為,受賄罪侵害的合法利益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或者說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不能受賄。本案中,宋某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行為直接影響其履行國家工作人員職責,符合受賄罪的客體要求。
綜上所述,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取決于雙方是否具有共同受賄的意圖和行為。本案中,綜合分析宋某行為的主客觀方面,應認定其構成受賄罪,并與王某共同犯罪。兩人須承擔犯罪所得共計60萬元。(作者系武功縣紀委監察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紀律課
《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屬于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受個人所有的回扣、手續費的,將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斡旋、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地位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委托人財物或者收受委托人財物。任何受賄的人都會受到懲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其他人通過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利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委托人財物或者收受委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入獄多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辭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辭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地位所創造的便利條件,有前款行為的,依照下列規定定罪處罰:依照前款規定。
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行賄人在被起訴前主動供述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