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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局職責
1、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逮捕、預審。
2、檢察院:檢察、批準逮捕、偵查、起訴、監督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法庭:審判。
2.通知家人和受害者的時間
一、公安機關拘留人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拘留原因和拘留地點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2、公安機關逮捕人時,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逮捕原因和拘留地點通知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三、涉及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被害人發出不起訴決定書。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核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提出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四、死刑執行完畢后,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五、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收押罪犯,并通知罪犯家屬。
沒有義務通知被告家屬法庭的審理時間。如果委托律師,可以通過律師了解。
三、公安局、檢察院的執行期限
1、公安局:
(一)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指定地點或者住所接受訊問,但應當提供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或者公安機關必須出示。
傳票或傳票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
(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訊問被拘留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發現不宜逮捕的,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由上可見,公安局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
(三)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第124條)
(四)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直轄市或者直轄市:
(一)重大、復雜案件,地處偏遠、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區的;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倉促犯罪的案件;
(四)重大、復雜案件,犯罪范圍廣、取證困難的。
(五)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又延長兩個月。
(六)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行為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拘留期限。
(七)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除外。不得停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照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八)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由上可見,如果未發現犯罪嫌疑人犯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偵查期限最長可達9個月。
2、檢察院:
(一)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二)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逮捕時間一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自變更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四)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五)對于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適宜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由上可見,如果不考慮補充偵查的時間,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5個月。
3、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案情復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政府。
(二)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由上可見,無論是否補充偵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最長為2.5個月(二審亦同)。
4.管轄范圍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案件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審理較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調試時間
一、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犯罪嫌疑人被捕后,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必須經偵查機關批準。
3、公訴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4、自訴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代理人。
六、判斷依據
一、所有案件量刑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視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罰;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并處罰。
2、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證言并核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案子。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應當依法處理。
3、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提問。法官可以訊問被告。
7.證人
1、任何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
2、身體、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擔任證人。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8.取保候審
1、情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實行。
(三)對于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申請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三、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四、時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9.律師的權限
1、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并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到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經偵查機關批準。
2、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并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溝通。
四、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5、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并經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10.特別規定
1.對于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訊問、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2.貪污賄賂罪、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行為,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辦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指定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1.附帶民事訴訟
1.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3.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理過分拖延,同一審判機關才能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束后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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