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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部分總則第八章民事責任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6)修理、重做、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聲譽;道歉。”“法律有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本條是關于民事責任形式的規定。
一、本文的歷史淵源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物;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6)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聲譽;賠禮道歉。”“上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悔罪、沒收財產、沒收財產等。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62、“訴訟中需要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當然。”“當事人在訴訟中以賠禮道歉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中載明。”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排除危險;返還財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7)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上述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
本條規定了民事責任的種類及其適用方法。民事主體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些法律后果都體現在本文所指的民事責任方式中。
本條繼承了《民法通則》號第一百三十四條和《侵權責任法》號第十五條的規定。在立法技術上,本文沿用了《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模式,重點規定了民事責任的種類及其適用方法,是對我國現有民事立法經驗和司法經驗的繼承。
就民事權利的保護而言,民法系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的代表采用“絕對請求權和損害賠償權”的立法模式。對于以所有權為中心的財產權、姓名權的保護,采取絕對請求權的保護方式,主要包括:因占有侵權而產生的請求權、因占有干擾而產生的請求權、返還請求權、排除干擾請求權。權利和滋擾預防索賠。
這些請求權是財產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利所固有的。它們用于恢復或維持自身權利的完美狀態,不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德國民法典》中沒有“民事責任”的概念。德國民法中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各部分的條款都規定了損害賠償。造成損害的債務不履行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并未采用上述“絕對請求權+損害賠償”的立法模式。我國民事責任具有多元化、開放性的特點,有其自身的優勢。它不僅強調財產權的保護,還強調人身權的保護,滿足了現階段人們對權利保護的需要。
而且,作為我國立法模式理論支撐的“權利-義務-責任”制度也得到了學界的認可,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看到任何不良后果。因此,本文沿用了《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模式,具有進步意義。
在立法內容方面,本條對《民法通則》號第134條的內容進行了增刪。
(1)增加了“繼續履行”的內容。
民事責任實際上分為三大類:一是不履行債務責任,二是侵權責任,三是合同過失責任。不履行債務責任又分為違約責任和其他不履行債務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77條遵循此規定。由此可見,“繼續履行”是違約責任的重要類型。該條將“繼續履行”納入民事責任體系,進一步吸納了違約責任的內容。
該條還放棄了一些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未約定違約責任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的,仍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等違約責任。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給予貨物、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第111條規定了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違約責任,但這一規定并不科學,故本條未將其納入民事責任體系。但第《民法典》條第582條仍沿用第《合同法》條上述規定。
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內容。
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有懲罰性賠償的,從其規定”,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內容。懲罰性賠償,也稱為懲戒性賠償,是犯罪者向受害人支付的超出實際損害金額的金錢賠償。它是一種集補償、懲罰、遏制等功能于一體的補償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賠償來自生產者或經營者。違法者要求賠償價款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增加的補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食品標簽、說明書的存在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誤導消費者。除了缺陷。”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第584條刪除了該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有缺陷仍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民法典》第1207條除沿用本條規定外,還進一步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未按照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損害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上述法律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該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提取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共同規則,更有利于遏制惡意侵權行為。
刪除民事制裁措施。
本條不規定民事制裁。主要考慮的是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制裁的目的是解除特定民事主體的權益,彌補特定主體的財產損失,而民事制裁則是法院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其目的是制裁和懲罰不法行為。嚴格來說,民事制裁不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
因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62.163.164。全部失敗了。
不存在“修復生態環境”責任。
有學者認為,在21世紀的今天制定民法典時,環境污染對公民權益造成的損害不容忽視。增加“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方式規定,與“恢復原狀”區別開來,借鑒環境司法實踐經驗,適應環境民事救濟的需要。
二、制定本條規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