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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陽(化名)和李曉荷(化名)是兄妹。父母去世后,兄妹倆因遺產問題發生爭執。李曉陽以繼承糾紛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其父母在北京海淀區和上海徐匯區留下的兩處房產。
李曉河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異議。她認為,父親去世時的居住地和主要繼承權均在上海,該案不應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而應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曉河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最終決定將案件移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案件簡介
李大海(化名)祖籍北京。他年輕時是一名工程師。在上海工作時,他認識了上海女子孫蘭(化名)。兩人相愛并結婚了。婚后,兩人育有一子李曉陽、女兒李曉荷。李大海和孫蘭結婚后,購買了兩套房子,一套在北京海淀區,一套在上海徐匯區。徐匯區的房產由李大海和李曉陽共同購買,業主登記為李大海。還有李曉陽。
2008年4月,孫蘭去世。2017年11月,李大海去世。李曉陽認為,父母去世后,他和妹妹李曉荷作為父母的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兩套房子中屬于父母和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應視為遺產。由于兄妹倆在遺產分配問題上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李曉陽無奈以遺產糾紛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李曉河繼承遺產。李大海留下的北京海淀區的房子;上海徐匯區海邊留下的房子是李曉陽繼承的。
法院受理李曉陽訴訟后,李曉河提出管轄權異議。他認為,此案不應由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而應由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因是,他的父親李大海從1996年起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直至去世,而李曉陽從1999年起就長期居住在國外。而且,上海的遺產價值遠大于北京。父親去世時的住所和主要遺產均在上海。因此請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詢問,李曉陽還承認,其父親李大海和母親孫蘭自1996年起就在上海工作、生活,直至去世均居住在上海市徐匯區。另外,根據李曉陽在訴訟中的陳述,上海房屋的遺產部分價值高于北京房屋的價值。考慮到死者死亡時居住地及主要遺產所在地均位于上海市徐匯區,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對本案無管轄權,李曉河提出的管轄異議建立了。最終決定將案件移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裁決作出后,李曉陽和李曉河均未提出異議。
法官說
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者主張。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原告提起訴訟并在起訴地法院立案后,對方當事人可能會質疑起訴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時提出。
可見,當事人申請管轄異議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管轄異議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提出,即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依法受理。其次,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內提出。
本案中,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李曉陽提起的繼承糾紛后,被告人李曉河認為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故在提交答辯狀時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予以受理和審查后,最終裁定李曉河的管轄權異議成立,并將案件移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