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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規定)?答:這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足額、按時領取勞動報酬而制定的行政法規。2.《條例》何時頒布?答: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同年12月30日正式公布。3.《條例》什么時候實施?答:2020年5月1日起施行。4、《條例》的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是什么?答:凡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的農村居民,在維護工資支付權益時,均適用本《條例》號。同時,這個《條例》適用于所有在建筑工程領域工作的工人。《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政府的屬地責任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要求按照約定足額、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5、《條例》各級政府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提出了哪些要求?答:總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具體要求:(一)建立協調機制(目前各地已成立根除拖欠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2)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恩施州建設領域勞動保障監察信息化管理系統》已在全州使用);(三)完善工作目標責任體系;(四)納入對同級及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考核和監督內容(完善了對國家級政府各部門和縣市黨政領導班子的考核);(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調處,預防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6、行業主管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的分工和職責是怎樣的?答:(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協調,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級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衛部);管理和指導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調查拖欠工資案件。(二)住房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牽頭查處因違法承包、分包、非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事件引發的拖欠工資案件和農民工群體案件。其中,住建部門還將審查民間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的資金準備情況,并決定是否頒發施工許可證。(三)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建設單位的資金來源和融資方式;按規定及時撥付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組織對拖欠工資失信處罰對象進行限制和處罰。(四)財務部: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五)公安部門:查處涉嫌拒付勞動報酬案件;辦理拖欠工資引發的社保案件。(六)其他部門:按照職責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相關工作。7、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方式有哪些?答:只能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等貨幣形式向農民工本人支付,不能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8、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是否需要制作書面臺賬?如果可以,有什么要求?答: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每月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保存不少于3年。
書面臺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1)用人單位名稱(2)工資支付周期是多長(3)每月工資具體支付日期(4)受薪人姓名(5)身份證號碼(6))聯系方式(7)每月工作時間(8)應當支付的工資項目及金額(9)代扣代繳、代繳、扣除的項目及金額(10)實際工資金額(11)銀行或銀行開具的工資憑證由農民工本人簽字。同時,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還應當提供農民工工資清單。9、建筑工程領域《條例》,對建設單位有什么要求?答:《條例》對建設單位有如下規定:(1)開工前,必須準備好建設所需的全部資金,否則不得開工;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須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驗資后,方可頒發施工許可證;(二)建設單位必須向施工總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擔保;(三)建設單位必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書面工程建設合同,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工程款的計量方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方式、人工成本分攤周期,人工成本分攤周期不超過1個月;(四)建設單位必須每月按時足額撥付勞務費至施工總承包商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商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五)建設單位未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先支付未結清的工程款。墊付拖欠工資;(6)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成本等發生爭議的,按月工程款中的人工費須繼續履行;(七)建設單位將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八)“三無”工程開工后拖欠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償還。10、建筑工程領域《條例》,對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什么要求?答:《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以下規定:(1)必須與分包單位簽訂書面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工程款計量期限和工程款進度結算方式;(2)為農民工開設專門的工資賬戶,用于支付項目內農民工的工資;(三)項目完成且未拖欠工資的,須在公示30日后申請注銷賬戶;(四)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實名登記;(5)項目現場必須配備專門的勞務管理人員,對分包單位的用工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了解施工現場的用工、出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表;(六)建立勞動管理臺賬,并在工程竣工并全部工資發放后保存至少3年;(七)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的,施工總承包人應當先清償,然后追償;(八)工程分包的,拖欠工資的,施工總承包人應先清償,后追償;(九)每月按照分包單位制定的工資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戶發放農民工工資;(十)存放工資存款,可以通過金融服務置換,有機構擔保;(十一)在施工現場設立維權告示牌;(十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造成拖欠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