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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友“邵國偉”問: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如何區(qū)分?
答:我國《刑法》第397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共財產(chǎn)、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了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兩種罪。在刑法條文中,這一規(guī)定頗有特色:將兩種不同的罪籠統(tǒng)地規(guī)定在一條中。兩罪均為結果罪,且兩罪的成立均要求“造成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重大損失”;兩罪的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及適用刑罰實踐中如何界定兩種犯罪,筆者認為應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把握。
1、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屬于玩忽職守罪,其主觀方面分為故意和過失兩類。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不僅包括行為人對玩忽職守行為本身的態(tài)度,還包括行為人對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心理。判斷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主要取決于行為人對瀆職行為危害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
從主觀上看,濫用職權罪具有故意性,包括直接故意性和間接故意性。直接意向性在預見內(nèi)容中表現(xiàn)為對必然后果的認識,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超越職權,非法作出決定或者處理無權決定的事項或者處理會產(chǎn)生下列后果的事項。對社會有害,而他卻積極追求這樣的結果。間接故意表現(xiàn)在可預見的內(nèi)容中,表現(xiàn)為知道可能的后果,即行為人知道自己超越職權,非法作出決定或者處理自己無權決定的事項,或者處理會產(chǎn)生有害后果的事項。對社會。雖然他沒有主動去追求,但他也沒有去阻止,而是允許這樣的結果發(fā)生。這種主觀心態(tài)在濫用職權犯罪中較為常見。
玩忽職守罪的形式是過失。從刑法修改完善的角度來看,增設濫用職權罪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故意危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即要保證玩忽職守罪是純粹的過失犯罪,不應將其歸入玩忽職守罪。故意玩忽職守罪納入濫用職權罪。另外,從語義上看,“疏忽”的本義是不認真對待。是一種消極行為,即不履行職責或者因過失而未能履行職責,其中不應包含故意成分。對于失職行為的后果,存在行為人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和應當預見且已經(jīng)預見但認為結果可以避免的兩個層面的認知因素??深A見性的程度從弱到強分為疏忽和過度自信。
2.客觀行為表現(xiàn)
無論是濫用職權還是玩忽職守,侵害的對象都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但兩種犯罪是玩忽職守罪中的不同犯罪,具有不同的客觀行為表現(xiàn)。
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超越職權,非法決定、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辦理公務,造成公共財產(chǎn)重大損失、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一是越權,即行為人超越法律賦予與其職務、地位相稱的權限,違反法律規(guī)定決定、批準、處理其無權決定、批準或者處理的事項。處理。二是權力行使不當,即行為人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nèi)正確、依法行使權力,肆意妄為,亂辦公務,客觀上表現(xiàn)為隨意性。行為。三是故意不履行職責,任由某些有害結果發(fā)生,客觀表現(xiàn)為不作為。
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嚴重不履行職責,給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特征主要體現(xiàn)在“失職”,即演員的行為是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一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違反職責要求,不做該做的事,或者不做該做的事,如棄職、擅離職守等。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認真、嚴格履行職責,或者粗心、粗心、倉促、敷衍等。
可見,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都包含“不履行職責”。如何進一步區(qū)分?筆者認為,其主觀方面應該是緊密相連的。結合兩罪的主觀罪名,濫用職權罪為“故意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罪為“過失不履行職責”。實踐中,如果行為人明知不作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但仍故意不作為,則該行為屬于“故意不履行職責”,這與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一致的。力量。如果行為人沒有預見到損失的結果,而純粹是工作上的疏忽或者過于自信自己的行為不會造成損失,則不能認定其具有主觀故意,其行為將被認定為“過失未造成損失”。履行職責”,這與玩忽職守不同。罪的主觀方面是一致的。
此外,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是典型的結果犯罪。犯罪結果必須達到重大損失程度,即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即可評定為犯罪。(張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