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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評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刑法對各類犯罪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另一個是起訴時效期限開始的時間。刑法對各類犯罪的具體時效期限和計算方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那么,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如何計算呢?
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如何計算的?
起訴期限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超過五年后。超過10年的,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話,已經過了15年了。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20年后死刑。
1.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從犯罪發生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犯罪分子連續實施同一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內,出于同一個意圖,實施若干獨立的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間從最后一次犯罪行為完成時起計算。
3、犯罪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犯罪分子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期限內處于持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4、追訴期間又犯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后一犯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計算。對前罪和后罪的犯罪行為沒有限制。無論是重罪還是輕罪,也無論兩罪是否屬于同一罪,只要犯有新的犯罪,從前一犯罪開始的追訴期間就會中斷,并從犯罪之日起計算隨后的犯罪行為。
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一般根據具體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罰確定。但有些刑事犯罪可能有多個量刑范圍,因此不同情況下起訴期限也會有所不同。
(一)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刑事追訴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日期,是指犯罪成立的日期。
(二)連犯、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犯罪行為具有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期間從犯罪行為完成之日起計算。可見,連環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是“犯罪行為結束之日”。
(三)延長起訴時效
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我國起訴時效期限的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分子逃避偵查、逃避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限制起訴期限。
這里的受害者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投訴可以是書面的或口頭的。但指控必須是受害人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并發現犯罪嫌疑人后向司法機關舉報。如果受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延長訴訟時效的規定。
(四)訴訟時效的中斷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再次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后一犯罪實施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起訴時效的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起訴期限內再次實施犯罪為條件的,無論新犯罪的性質和刑罰的嚴重程度如何。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起訴時效中斷的時間為“隨后犯罪的日期”。所謂后犯日期,是指后罪成立之日。
訴訟時效期限
我國刑法以罪刑相稱的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四級訴訟時效。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超過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已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已過十五年;
4.如果法定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則已過了20年。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根據上述規定,確定具體犯罪的訴訟時效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適用刑法規定的相應規定或者量刑幅度,并根據犯罪事實計算訴訟時效。關于法定最高刑罰:
(一)僅規定一種量刑幅度的規定的,應當按照該規定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訴訟時效。
(二)一項規定規定兩種以上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該罪對應的該規定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訴訟時效。
(三)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的法定最高刑罰確定追訴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