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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申請人:X,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居住地:X;
電話:X;
受訪人:X(明珠大廈店)
法定代表人:X
地址:X;
電話:X(X,區域經理)
要求:
1、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2*7.5*4673元/月=元【2N*月工資】;
2、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總額:4,673元/月*11=51,403元;
3、責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辦社會保險,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止;
事實與理由:
2015年7月28日,申請人加入被申請人經營的位于廊坊市X明珠大廈的Tambor服裝店,主要負責導購、結賬、保潔等店內所有服務工作。薪資構成主要為底薪+提成。根據以往薪資計算,平均薪資為:4673元/月。任職期間,申請人工作勤勉、認真負責。沒想到,2022年8月,領導無故將應聘者調整到另一家店工作。申請人不愿意去,但被申請人告知不要去其他商店。如果是這樣,請停止上班。截至2022年8月31日,申請人被非法解雇。
申請人在工作期間,不斷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辦理社會保險等合法勞動手續。但被申請人拒絕為申請人辦理任何勞動手續,導致申請人的勞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
綜上,申請人已被無故駁回。不僅他非常痛苦,而且被申請人的行為也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特向貴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對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感謝您的許可!
真摯地
廊坊市廣陽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計算標準(暫按10級傷殘等級計算):
一次性傷殘補貼:9600*7=元;
一次性醫療補助:/12*8=元;
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12*4=元;
家屬生活費:(*5)/3*10%=2562元;*(18-15)/2*10%=1855元;
誤工費(暫定90天):320*90=元;
護理費(暫定60天):120*60=7200元;
營養費(暫定60天):60*60=3600元;
住院伙食補貼100*24天=2400元;
交通費用:根據實際情況報銷;
第二次手術費用:根據實際情況報銷;
以上合計:189,391元;
文/來源:耿寶強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