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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件是趙某不批準逮捕的案件。本案對于分析刑事強制措施相關問題具有較強的參考意義。律師刑事審查筆錄:
難度:困難
回答模式:問答模式
考點:傳喚、拘留、逮捕等知識點。
案件:
2010年4月25日,某小區保安發現草地上躺著一名男子,旁邊有大量血跡。保安立即報了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確認該男子已經死亡,并初步判定該男子已死亡。這名男子的脖子被兇器割斷后死亡。經核實,該男子為該小區居民王某。
保安反映,4月24日,他看到王某與小區另一位居民趙某因小事發生爭執,互相打斗。公安機關經初步調查得知,王某與趙某有共同做生意的情況。律師對該事件的刑事審查記錄顯示,雙方矛盾重重,經常發生爭吵,因此認定趙某為重大嫌疑人。
2012年5月10日9時,辦案人員直接決定逮捕趙某,并于2012年5月11日11時00分對趙某進行審訊。但趙某起初否認殺人事實。辦案人員為了盡快破案,趙某突然被連夜審訊。直到2012年5月12日20時許,趙某才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12年5月13日,公安機關對趙某作出拘留決定,將其送往當地看守所。在此期間,趙某提出聘請辯護律師,但偵查人員以案件尚未偵查完畢為由,拒絕了他聘請辯護律師的要求。2012年5月22日,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趙某,并提交相應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趙某有罪供述(前三項為無罪供述,后三項為有罪供述)、保安員證言、受害人尸檢報告、現場勘查筆錄等。由于趙某供述的作案工具不一致,目前尚無法確定實施殺人的具體作案工具。因此,本案的關鍵物證尚未找到。
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交的逮捕材料后,前往看守所對趙某進行訊問。審訊過程中,他們發現趙某手臂上有傷口。當被問及他的傷勢時,趙某沒有直接回應。加之趙某供述前后矛盾,檢察院懷疑趙某可能是被迫認罪,最終檢察院做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當,在繼續羈押趙某的同時,向檢察院提起復議。
問題:
一、公安機關在抓捕、傳喚本案趙某的過程中犯了哪些錯誤?為什么?
答:本案中,偵查機關在約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趙某的過程中,存在以下錯誤:
首先,偵查人員直接決定逮捕趙某的做法是錯誤的。逮捕令必須經公安局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就本案而言,未經公安局長批準就直接決定對趙某發出逮捕令,顯然是錯誤的。
其次,辦案人員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趙某后,并沒有立即對其進行訊問,而是于第二天才對其進行訊問。此后立即準備進行訊問。
最后,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趙某的羈押時間是否違法。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傳喚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最長不超過24小時。訊問過程中,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本案中,偵查機關于5月10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趙某適用傳喚強制措施,但至5月12日才審訊完畢,5月13日決定對其采取拘留措施。超過規定的最長時間,通宵進行訊問,沒有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時間。這就是“疲勞審訊”。
二、本案公安機關抓捕趙某犯了什么錯誤?為什么?
答:本案中,偵查機關在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趙某過程中,超過法定提請批準逮捕時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最長應當在七日內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對涉嫌犯罪的,報批時間可延長至30日。就本案而言,2012年5月13日,公安機關對趙某作出拘留決定,將其送往當地看守所。但直到5月22日,檢察機關才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趙某。但本案不屬于在逃作案、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范疇。不能延長至30天。因此,已超過申請逮捕批準的7天期限。
三、公安機關駁回趙某聘請辯護律師的申請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本案中,公安機關駁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趙某聘請律師的申請是錯誤的。雖然案件目前處于偵查階段,案件事實尚未完全清楚,但本案已對趙某采取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首次訊問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采取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律師,并有義務轉達申請。
四、檢察機關對趙某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本案中,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趙某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是正確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情形: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已經發生;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經查證屬實。從本案情況來看,公安機關最初提請批準逮捕的證據中,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被視為直接證據。但由于趙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檢察官在看守所對趙某進行審訊,發現趙某身上有傷。當被問及他的傷勢時,趙某沒有直接回應。因此,有理由懷疑趙某是被迫認罪的。其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均值得懷疑。本案關鍵物證的具體作案工具尚未查明,下落不明。受害人的尸檢報告、現場檢查記錄等無法形成證據鏈。保安人員看到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激烈爭吵的事實并不足以認定趙某的身份。殺人是有動機的。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趙某實施了犯罪。綜合以上分析,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是正確的。
五、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決定后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本案中,公安機關收到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決定后,認為不批準逮捕決定不當。向檢察機關提出異議,是合法的。但繼續羈押趙某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條例》,只要檢察機關決定不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就必須立即執行完畢后三日內發送執行回執,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
測試點總結:
一、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訊問的方式。律師刑事審查筆錄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一項強制措施制度。最輕的一款。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申請拘傳,應當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逮捕令必須由辦案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然后經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手令”是在可以應用之前發出的。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嚴重、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兩次逮捕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十二小時。拘留、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不得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疲勞訊問。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達后必須立即接受訊問。對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完畢后,被傳喚人符合律師刑事審查筆錄記載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法律。不需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恢復人身自由。
2.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依法暫時剝奪某些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拘留期限。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審查和批準。特殊情況,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四日。對在逃、多次作案、團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調查階段律師的參與。《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過程中,只能委托辯護人。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人民檢察院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三日內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指定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請求指定辯護人的,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委托。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請求。”
四、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妨礙偵查、起訴、審判,造成社會危險,依法暫時拘留。
采取強制措施,剝奪其人身自由。逮捕是刑事訴訟制度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為了防止逮捕的過度適用,刑事訴訟法對逮捕的適用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制。它規定了逮捕的證據條件、刑罰條件和社會危險性條件。證據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真的。
此外,法律還嚴格規定了逮捕程序和逮捕后的救濟措施。
5、不同意審查逮捕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時,可以提請復核,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符合,可以提請復核。”不予受理的,可以請求復核。一級人民檢察院請求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執行”。
主要法律規定:
公安部條例第一百四十條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摘要:刑事執法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采取限制、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各種強制手段。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這是一個由輕到重的體系,層次清晰、結構合理、相互聯系,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能夠適應刑事訴訟中的各種情況。
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毀滅、偽造證據或者繼續犯罪。實施犯罪等。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實行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但客觀上會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剝奪主體的人身自由。如果運用不當,必然會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因此,在適用強制措施時,必須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嚴肅、審慎。
—往期回顧—
刑事訴訟案件(五)——刑事訴訟舉證責任
刑事起訴案件(4)——刑事證據
刑事起訴案(三)——刁謀利盜竊詐騙案
刑事起訴案件(二)——高波故意殺人案
刑事起訴案件(一)——楊明因涉嫌盜竊罪二審被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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