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落實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增加了離婚冷靜期。離婚程序。
新調整調整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認證)等。
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和證明材料。
公認。婚姻登記員將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明及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核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開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開具。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核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如一方不愿離婚,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如遺失,可補不需要提供,但需要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構審核后,核發《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歸檔。
離婚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審查。離婚冷靜期期滿后三十天內(期滿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節假日后第一日為期滿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四))持第(七)項規定的文件、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實施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機構不予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要求開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開具。
注冊(認證)。婚姻登記機構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