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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拒絕贍養。情節嚴重的,處以有期徒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本罪的犯罪構成
其構成特征是:犯罪對象必須是老、幼、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遺棄行為,其行為方式主要是不作為的形式,即行為人負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并且有能力贍養但拒絕履行。義務。然而,它也可以以法案的形式實施。在實踐中,不作為和不作為經常結合使用。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對于贍養義務是否只存在于家庭成員之間,目前理論界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學者認為,本罪中的贍養義務不能僅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來確定。義務的范圍應擴大到包括所有可能產生義務的情況。當然,犯罪主體不僅限于家庭成員。我們認為,從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來看,法律規定明確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且贍養義務具有特定的內容和含義。非家庭成員之間也可能產生救援義務。但不可能產生支持義務。因此,非家庭成員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主觀方面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不履行贍養義務會給被撫養人造成困難和傷害,但仍拒絕履行法律義務。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只有遺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遺棄罪。
2.“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
本罪情節惡劣,是指未能長期照顧被害人或者無法提供生活來源的;驅趕、強迫受害人離家,致使受害人無家可歸或者生存困難;遺棄重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害人;遺棄重病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受害人。
立案的標準是:
1、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
2.行為屢教不改、屢教不改的;
3、廢棄方式不良;
4、其他嚴重情節。
三、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準確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實踐中,必須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行為的時間、地點、是否造成被害人立即死亡、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依賴程度等綜合判斷。對于那些只想逃避贍養義務,不希望或者允許被害人死亡,而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行人較多的場所的人,如廣場、車站等,希望受害人得到他人救助,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希望或者縱容被害人死亡,未履行必要的贍養義務,導致被害人因缺乏日常護理而死亡,或者將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到荒山等人跡罕至的地方并遺棄的致使被害人難以接受他人幫助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