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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罪。違抗命令或者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主題元素。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這項罪行適用于所有軍事人員。主觀因素。本罪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放棄軍隊武器裝備會破壞軍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軍隊戰斗力,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但希望或允許這種危害發生。
根據作戰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處置部分武器裝備,以達到攜帶輕型裝備、迷惑敵人等戰術目的,或由于戰爭的緊迫性,以避免海軍人員棄船求生和飛行員棄機跳傘的后果。更多的傷害,
不能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故意放棄武器裝備。接下來,上海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遺棄武器、技術、設備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構成要素
1、對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武器裝備是指用于殺傷和摧毀敵方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裝備。
如槍支、大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船、化學武器、核武器、偵察、通信、工程、防化和防空等技術裝備。武器是否完好,直接關系到軍隊的戰斗力。因此,為了確保武器裝備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
軍隊通過制定和實施一大批適用于各類武器裝備的法規,建立了有效的武器裝備管理和使用制度。本罪違反了這一制度。
2.客觀因素。本罪的客觀發展表現為不服從命令,遺棄武器、技術和裝備。違抗命令是指下屬違反企業上級政府首腦的操作系統命令和指示。放棄武器換設備并不意味著武器制造設備信息普遍丟失。
而是指有責任履行安全保管武器裝備的義務,有能力主要承擔保管武器裝備的能力,但拒不履行合同保管義務,侵犯了我國和社會的意識形態武器裝備管理制度。丟棄武器和裝備對學生來說可能是一種犯罪,
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即行為人在過程中可能通過無論什么方式未履行保管武器裝備的相關義務。遺棄是指故意遺棄的行為。廢棄場所通過法律問題沒有時間限制。
一般是在戰場、軍事教育行動研究區和野外訓練場。遺棄物是由于行為人有權依法監督管理而可以由軍人使用的武器裝備,包括公司暫時損壞但可以改進和修理的武器裝備。在戰場上,
行為人自行遺棄不能及時有效修復的武器裝備,不屬于遺棄武器裝備罪。遺棄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應當作為網絡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的較重經濟處罰。在戰場上或戰斗中,
根據不同作戰的需要或上級部門首長的命令,為減輕部隊不必要的負擔,便于分析部隊機動作戰和輕裝上陣而丟棄一些理論上的武器裝備,不屬于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不能按本罪論處。
第二,識別
1.遺棄武器裝備等犯罪定罪。行為中國人在戰時犯下扔掉槍支和逃離陣地等逃跑罪行時,有時會同時拋棄武器、技術和設備。在這種發展下,
事實上,肇事者在冷戰中拋棄了武器系統和設備并逃離了軍隊。其行為是否符合企業不同犯罪形態的要求,應當數罪并罰。
2.戰時遺棄武器裝備罪與破壞秩序罪的界限。在戰時不服從犯罪中,不服從本身是犯罪的主要客觀內容,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因此,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不能只追究不服從命令的刑事責任。當然,
如果放棄武器裝備罪中的違抗命令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要件,則應遵循想象共謀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3.本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的界限。放棄武器技術和裝備的行為表明武器系統和裝備是被動放棄的,而銷毀合法武器研制設備的行為表明企業通過各種教學方法主動銷毀武器裝備。
遺棄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只能是軍人,破壞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在特定情形下,如果行為人遺棄武器裝備,必然導致武器裝備的毀壞或者滅失,而如果飛行員沒有重大危險棄機跳傘,
或者故意將武器裝備扔進深海等。應視為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
使用的主要武器裝備是指各種導彈、飛機、軍艦、登陸艦和艦艇、坦克、載重量超過1000噸的裝甲車輛、數據口徑超過85毫米的地面火炮、岸炮、高射炮、雷達、聲納、指揮儀、載重量超過15瓦的無線電和電子信息對抗設備、浮橋、載重量超過60千瓦的工程建設機械、汽車、軍用船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