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問:民事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本息的,清償順序如何確定?是否適用合同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債務抵銷順序原則?
答:關于本息償還順序的計算問題,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當事人在計算遲延履行的雙倍利息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司法解釋,2014年8月1日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原則上“先本金,后利息”。執行付款的計算是指當執行案件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先支付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然后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有薪酬的。
但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同意先償還利息,后償還本金,則在后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支付部分執行款項時,應先扣除利息部分,再扣除本金部分。同意,應先扣除未還清的本金。逾期利息可繼續計算。
這里的“貨幣債務”概念與“一切債務”相呼應,需要按照一般含義來解釋,即包括所有支付貨幣債務的義務。因此,貸款本金和貸款產生的利息都屬于貨幣債務的范疇,即這里的“貨幣債務”,包括一般債務利息。
但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申請執行費、鑒定費、鑒定費、公告費、仲裁費以及因訴訟、仲裁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屬于該類費用。不包括貨幣債務范圍內的費用,這些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仲裁費用在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時必須先扣除。
此外,一般債務利息和延遲履約利息雖然都屬于“利息”范疇,但其性質和功能卻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在計算延期履約利息時,一般債務利息不計入基數,即一般債務利息不產生延期履約利息,但在確定還款順序時,一般債務利息應優先于延期履約利息,即部分債務利息加倍。還款。
關于本金和一般債務利息及費用的償還順序,我們認為還款順序應以合同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順序為依據: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除了主要債務之外。其支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所欠全部債務,當事人又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銷:
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利息;
(3)本金債務。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重慶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雷州市八達電子公司與重慶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運輸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雙倍支付債務期間的利息。延遲表現。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繳納遲延履行費。2009年5月18日之前法律、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于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該批復第二條規定,執行金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合并原則支付。法律文件確定的貨幣債務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按比例清償,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另有約定的清償順序的除外;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四條規定,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件載明的貨幣債務,然后再清償。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應當清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清償順序除外。它確立了先還本后付息的順序,即當執行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先支付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貨幣債務,再支付債務期間的利息。遲延履行期間應當支付報酬。
“貨幣債務”的外延分析,見《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117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清償數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當事人又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予以抵銷: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利息;(3)本金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