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據央視新聞報道,今日(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錯誤查處財產、錯誤處置財產、錯誤分配財產等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解釋》今年3月1日起生效。
《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錯誤采取財產查處、控制、處分、交付、分配等強制措施或者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侵害公民權利,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受害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請求賠償的,適用本解釋。
《解釋》列舉了11種錯誤執行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有這11項錯誤執行行為并造成損害,申請國家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這些錯誤執行行為主要包括執行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明顯超出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數額和范圍的執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或者依法應當恢復原狀而未恢復執行的;非法執行案外人財物,或者非法向其他當事人、案外人交付案件執行資金、財物;違法采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編輯楊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