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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規定了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規定。那么,當當事人遇到類似情況時,律師應該如何從法律角度為其辯護,保護其最大權益呢?上海刑事律師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廣東普羅米修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2011)申復法子楚14XX號案件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陳群為XX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
本所律師了解了福田區法院關于危險駕駛罪的相關法律、判例和量刑規定,認真查閱了本案的兩份卷宗(訴訟文書和訴訟證據),研究了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深府公訴【2011】8XX號起訴書。
我與被告多次交談,對案件有了清楚的了解。隨后,他到庭,聽取了公訴人的指控和對被告人的提問,參加了法庭調查,對檢方的證據進行了質證,向法庭提交了兩份證據并由法庭進行了質證。辯護人現依法提出辯護意見。
供法庭參考。
第一,被告人主觀惡性極小,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1、被告的主觀要件是過失和過于自信。
被告是一名中年男子,有正當職業和一定的社會地位。他一直遵紀守法,從未想過自己會因為飲酒而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
事發當天中午,被告在與朋友吃飯時喝了一些酒。他喝了少量的酒,開車回家需要四五個小時。顯然,被告人的醉駕行為與醉酒駕駛不同,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事后他也感到極度后悔并深深自責。
2.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社會危害性不大。
被告從未違反過交通法規,也沒有犯罪記錄。
被告未駕駛并實際與任何車輛或行人發生碰撞,未造成任何損害后果。
被告人積極配合警方調查,自愿認罪認罰,沒有隱瞞和推諉,悔罪態度良好。
因此,福田法院充分考慮被告人的歷史表現、悔罪態度及本案的社會危害性,準予取保候審。
3.本罪不同于傳統犯罪,定罪要嚴,量刑要輕。
這是一種新的犯罪。由于全國發生多起酒駕醉駕、追求刺激、嚴重交通事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定罪罪名不統一,量刑輕重差別很大,社會反響激烈。
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是一種犯罪,“拘留和罰款”,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明確了這種犯罪是“危險駕駛罪”。
從此后的公開信息來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絕大多數是少有劣跡的公民。
中國人重視家庭關系和友誼,并注重禮尚往來。婚喪嫁娶生孩子滿月,吃吃喝喝無酒是正常的。“牽一發而動全身”,一人飲酒獲罪,同桌喝酒的人都忐忑不安,尷尬不已。
因此,最高法院《關于辦理危險駕駛罪的指導意見》規定:“各地法院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謹慎、審慎,不能僅從字面意思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就構成刑事犯罪”。
辯護人認為,最高法院的意見是對具體案件處理的指導和規范。本罪的定罪量刑應本著教育與處罰并重的原則,對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醉酒駕駛人慎重追究刑事責任并判處實刑,這也符合立法初衷。
二、被告人“發生碰撞事故后逃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事實不清: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種主客觀具有同一性的行為,逃逸行為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僅具有離開現場的外在特征,沒有逃逸的主觀故意,或者根本沒有發生事故,則不能認定為“逃逸”。換句話說,
法律語境中的“逃逸”是“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即“交通事故后逃逸”具有三個要件:一是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二是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三是具有駕車、離開現場、逃逸的連續行為。
1.本案并未發生實際交通事故,那么“明知”呢?
2.被告沒有故意“逃避法律追究”,實際上也沒有“逃跑”。
(2)證據不足:
1.我國的刑事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1)法律要求全面取證。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嚴重的各種證據。”也就是說,
僅收集和出示有罪證據、比犯罪更嚴重的證據是非法的,但收集和出示無罪證據和比犯罪不嚴重的證據是非法的。
2)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必須“真實”和“充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也就是說,
“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訴訟中偵查、起訴、審判的統一證據要求。偵查、起訴、審判的證明標準是“真實、充分”。如果沒有達到“真實”和“充分”的證明力,就不應據此起訴和定罪。
3)五機關規定的刑事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證據確實、充分:(一)定罪量刑的事實有證據證明;(二)每項終審判決的證據均經過法定程序核實;(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消除;(四)共同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