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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律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教唆犯量刑的指導意見本文由胡云律師團隊編輯整理法律專業委員會、執業二級律師十年來長期關注重大刑事案件.四川成都律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教唆犯量刑的指導意見
川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1.對于教唆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唆對象、被教唆人是否實施教唆罪等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重的程度。
1、被教唆人沒有犯受教唆罪的,可以減輕基刑百分之四十以下;
2.教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增加基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
三、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在基本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加刑。
2、對于共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減少基刑20%-50%;犯罪較輕的,依法減少基刑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免予處罰。
3、對于脅迫共犯,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脅迫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減少基刑40%-7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刑百分之七十以上。依法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