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男方提出分手還能要回彩禮嗎?
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王某某經介紹,于2020年10月6日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20年12月29日按照當地習俗舉行訂婚儀式,張某某向王某某付錢某某收受現金元,并獲贈金耳環一對、金手鐲一對、金項鏈一條、鉆戒。元)。
訂婚后,張某某和王某某開始輪流住在父母家。兩人相處的過程中發生了爭執。2021年6月1日,張某某到王某某家提出解除婚約,并寫了離婚協議書。內容是:關于張某與王某解除婚約的問題,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約的。2021年6月1日解散,雙方各過各的生活,不再互相打擾,不再糾纏不清,也不再尋求還清對方的債務。即日起,不再有任何信件往來,立即生效。雙方將簽署協議,不會出現財務糾紛。
以下日期為2021年6月1日,雙方分別書寫:雙方自愿終止關系,沒有強制力,是自愿的,雙方簽字。張某某與王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隨后,張某某多次要求王某某歸還現金8.8萬元及珠寶首飾4件,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當事人請求退還按照海關規定繳納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張某某與王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王某某應將彩禮退還給張某某。
王某某承認收受現金8.8萬元。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和當地風俗習慣,該金額應視為聘禮,王某某應予退還;張某某購買了一對金耳環和一條金手鐲。一件,一條金項鏈,一枚鉆戒。按照風俗和購買時間,應視為聘禮,王某某也應歸還。
雖然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中都包含“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的字樣,但雙方對此卻有著不同的理解。此外,雙方在交往期間確實有其他財務往來,因此不足以認定張某某已明確放棄結婚意向。王某某主張返還彩禮。
因此,王某關于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載明“無經濟糾紛”,因而不同意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觀點
聘禮是指男方根據當地風俗習慣,為締結婚姻而向女方贈送的禮物。所付的聘禮大多是金錢,也有一些貴重物品。
由于各地情況不同、當事人條件差異等因素,聘禮的數額和價值也有所不同。現實生活中,彩禮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僅限于男性和女性,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戚。這些人可以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在審理因彩禮問題引起的糾紛時,法院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金額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禮物,禮物的目的,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支付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