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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的時候應該怎么做?
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法典》號編第217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如果一對夫婦把他們買的房子登記在他們未成年子女的名下,
那就意味著所購房屋將贈與未成年人,離婚時應作為未成年人財產處理,夫妻雙方無權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房屋不應僅依據產權登記認定為未成年人財產,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我們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婚后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買房,子女未成年。如果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不能簡單根據登記認定房屋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因為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推定登記的權利人為真實權利人的效力,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登記后,
善意第三人與登記權利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而進行的不動產交易應受法律保護;內部效力是指在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之間,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資購房后,
可以基于各種因素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并不意味著夫妻雙方的真實意圖是讓未成年子女成為房屋產權的所有人。因此,房子的真正主人可能不是未成年的孩子。
人民法院在購房時應注意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圖真的是將所購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臨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不是把房子給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把房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更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