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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在微博上看到一個案例,讓我有點擔心。簡單來說,就是女人婚后用公積金還貸款。離婚后她想分割房子。不過,婆婆對法律比較了解。最終,女子沒有得到房子。并且必須再次償還貸款。遇到這種情況我該怎么辦?
案例介紹:
結婚前,婆婆為小兩口買了新房付了首付。房子登記在對方的賬戶下,結婚后兩人一起還貸款。結果,這對年輕夫婦出現婚姻危機,三年后協商離婚。但房屋所有權無法達成,女子再次提起訴訟,以求償還公積金和部分增值。
不料婆婆先把夫妻倆告上法庭,稱首付是互相借的,要求女方償還一半貸款,執行異議后房子就得到保護。上訴成功后,婆婆申請對女子強制執行。由于住房落實困難,該女子最終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而且,在此期間,房子仍然由男方和婆婆占用,但女方仍然要再次償還貸款。
乍一看,確實很容易引起我們的焦慮,尤其是女性同胞。但經過詳細分析,本案在借款人的評估、責任的履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即將步入婚姻關系的女性無需因此而恐慌。
1.評估注資特征:貸款還是贈與?
現實中,人民法院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注入資金的性質判斷相對謹慎。
對于該異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和《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9條的要求沒有本質變化。在正確理解和運用本文中,確立了父母在要求子女返還注資時,應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標準,以免子女婚姻生活發生變化或父母與孩子的關系變得緊張,父母不得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借款人提起訴訟。
貸款償還請求權的設立需要上訴人對貸款的履行情況和還款事實是否存在進行質證。在婚姻案件中,將舉證責任交給父母只是考慮到了雙方的利益。證據鄰近性、質證難度、誠實信用原則一般來說,贈送的概率較高)等因素都符合程序法的精神。
即使本案中婆婆給了欠條,也很有可能是男方在婚姻危機前后單方面提出的欠條。書寫時間的評估可以對欠條生成的時間進行分析和判斷注意,在不提供樣本驗證的情況下,有些鑒定中心可以使用多種測量方法來評估欠條的生成時間。評估三個月內出具的文件。極少數評估中心可以評估六個月內出具的文件。也就是說,通過時間評估可以判斷欠條是否是最近簽署的)。
在女性蜂擁貸款的情況下,一旦明確是近期出具的欠條,那么欠條的佐證力就會受到很大影響。婆婆提供的證據并不能高度確定地證明貸款的存在。達到標準后,借款人的成立就無法評估,婆婆要求返還貸款的要求自然就不適用了。
即使無法確定結果發生的時間,但實踐中,法官在確定借款人是否存在時也會持謹慎態度。江蘇高院蘇民第181號、福建高院民民申3609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滬02民終號等法院判決均顯示出法官的這一傾向。由此可見,夫妻雙方均未明確表示在關系尚好的情況下確定債務或允許償還貸款。一位家長在子女與夫妻關系延續期間并未追究債務,僅在夫妻關系破裂時才提出該問題。訴訟包括捏造責任、惡意訴訟、虛假訴訟。
在債務是相互贈與且不承認借款人存在的前提下,有的法院還將承認債務一方的行為定義為償還父母贈與的債務并放棄權利。如江蘇省無錫中院作出的蘇02民終5521號民事裁定書。
2、債權、債務和失信人情況
在本案中,該女子因該房屋已運營較長時間而被列為失信人。但實際上,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8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要求,只有那些以各種方式拒絕履行工作、違反資產報告規章制度的人,或者違反限制高消費命令的,將被列為失信人。本案女性的經歷或許充滿疑點。
3、離婚時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
避免此類糾紛最本質的方法是在投資買房時確定出資特征:夫妻雙方與出資人的父母簽訂書面贈與協議;結婚時,夫妻雙方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夫妻財產協議,明確買房的錢不會借、附贈標準禮物等可能造成后果的行為,避免糾紛的發生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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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祝愿大家的婚姻沒有瑣碎的事,沒有過多的要求,而是相互依存,精神上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