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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信息。處理或傳輸數據,嚴重行為。
網友咨詢:
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如何認定?
律師答復: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的客體僅限于正在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存儲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之外的計算機數據,如CD、U盤中的計算機數據,不屬于本罪的保護對象。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存儲、處理的信息。或在這些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傳輸。數據行為很嚴重。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來說,實施本罪的犯罪人大多具有較高的計算機技能和網絡技術,熟練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網絡。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有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數據的行為,但仍具有故意。
刑法第285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補充道: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獲取十套以上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
獲取第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500條以上的;
非法控制20個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的。
有前款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數量或者金額達到前款第項至第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
明知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而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