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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見習律師考核材料2.見習律師相關規定3.實訓項目形成的工作文件需要原件嗎?4、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后是否需要提交實習證明?
實習紀余藻人員實習期滿后,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向當地市律師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實習生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出具指導法律團隊實習生行為和業務能力的評價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信》
(四)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生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申請《律師實習證》
其他:《實習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
(一)申請人填寫的《實習申請表》;
(二)實習申請人與擬接收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生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生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暫住證復印件;
(五)實習生所在單位出具的辭去原職務的證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保管證明等證明實習生能夠從事全職法律執業的原始材料;
(六)申請人申請實習住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七)實習申請人近期一寸免冠免冠照片;
(八)擬接收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情況說明。
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法學院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批準他/她實習的高等院校。
第一條申請律師執業實習生(以下簡稱實習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五)沒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記錄;
(六)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七)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表》的申請、審核和頒發:
(一)擬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核實下列內容無誤后,向當地省、市律師協會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1、實習申請者填寫的《實習申請表》;
2、申請實習生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
3、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實習生身份證、居住證或暫住證;
4、實習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或者當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失業證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存證證明及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能夠全職從事法律職業的材料;
5、申請人申請實習住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過失犯罪除外);
6、一寸免帽彩色照片(藍色背景);
附律師事務所關于本所及擬委托律師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聲明,以及律師事務所與實習申請人簽署的《畢琪實習協議書》。
受理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的實習申請,除提交上述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須提交所在機構法學院系或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正在實習的,同意實習。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1份。經省、市律師協會批準的,原件退還,復印件加蓋原件印章,與其他申請材料一起納入申請人實習檔案。
(二)領取《律師執業實習證申請表》
1、省市律師協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實習申請人、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條件的審核。同意實習的,發給《律師執業申請書》。實習證明》并報省律師協會備案;不同意實習的,書面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實習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2、《律師實習證明申請表》由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印制,省律師協會統一編號。編號順序為:省份代碼-城市代碼-實習證明頒發年月-性別(男1、女2)-專業、兼職(全日制1、兼職2)-4位數字序列號。
第三條《申請律師執業實習證》在實習期間丟失或者損壞的,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省、市律師協會申請補發或者補發。
第四條實習生實習期為一年,包括集中培訓和實踐培訓。實習期限自《律師執業實習證明申請表》注明的日期起計算。
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放棄實習、被律師事務所終止實習關系、無正當理由調動其他律師事務所實習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由省、市律師協會應當取消其實習資格。
實習生因律師事務所、督導律師失去受理條件或者懶于履行指導職責而中斷實習的,可以在中斷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調轉實習。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新實習的,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實習期限連續計算。
第五條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應當完成規定的實習內容,建立實習工作記錄。
第六條實習生應當接受省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省律師協會也可以委托省市律師協會組織集中培訓。
(一)強化培訓期限為三十天。培訓內容按照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執業律師人員集中培訓大綱》安排。
(二)集中培訓結束后,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對實習生進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確定。
(三)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頒發《實習生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重新參加下一年度的集中培訓。
(四)集中培訓期間,實習生缺席超過1/5個班次的,取消培訓資格。
第七條實習生在實習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律師名義進行談判、簽約、承辦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打印名片及其他相關材料;
(三)出借、租賃、抵押、轉讓、涂改《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表》;
(四)不服從律師事務所監督管理和指導律師的;
(五)不遵守集中培訓紀律的;
(六)其他不符合實習要求或者有損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八條實習生實習期滿,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當地省、市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生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日志;
(三)指導律師對實習生品行和業務能力的評價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考核證明》;
(五)《實習生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六)《律師實習證申請表》。
第九條省、市律師協會收到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評估。對審核考核合格的,省市律師協會將在《實習生報名表》上簽署合格意見,作為實習生申領律師執業證書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條實習生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實習內容不符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報考律師執業人員實務培訓指南》要求的,視為實習考核不合格,需要重新實習或被律師事務所錄用。終止實習關系。
第十一條實習生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市律師協會作出決定,所在律師事務所自行通知實習生。
第十二條實習生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由省市律師協會責令停止實習,已進行的實習無效。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責令停止實習的,由省、市律師協會決定。決定書應當載明實習生姓名、實習開始日期、責令停止實習的理由和日期、不得再提出實習申請的截止日期。
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實習生發出停止實習的決定書。無法送達的,將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三條實習生對省市律師協會實習考核不合格或者責令暫停實習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師協會提出復審申請。省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最終決定。省律師協會的最終決定由律師事務所發送給實習生。無法送達的,應當公告送達。
第十四條責令停止實習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省、市律師協會應當在當地律師協會文件或者網站上公示合格的實習生。公示期為1個月。
第十六條考核合格的實習生,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三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執業。對申請三年以上的,重新進行集中培訓,省市律師協會對其未申請執業期間的行為和表現進行審查,并作出考核結論。第一條律師事務所與實習生簽訂的《實習協議》內容應當符合全國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不得接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習生:
(一)沒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委托律師的;
(二)受到停業整頓或者六個月以下行業處罰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處罰期滿未逾一年的;
(4)內部管理混亂,不利于實習生實習。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為實習生辦理《律師執業實習證申請表》;
(二)監督、督導委托律師,安排實習生接受當事人咨詢不少于15次,跟隨委托律師參加出庭或者非訴活動不少于3次;
(三)組織實習生參加學院的政治學習和業務研討會;
(四)組織實習生參加集中培訓;
(5)每季度對實習生的實習工作記錄進行審核和審核;
(六)為實習生的實習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認為實習生的品德、業務能力不適合律師執業的,應當及時終止實習關系。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律師協會責令停止接收實習生:
(一)違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實習申請管理規定》規定接收實習生的;
(二)安排不符合《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定》規定條件的律師擔任指導律師;
(三)未監督、指導律師履行《律師報考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規定的任務和職責,導致實習生不能完成《報考律師實習實訓指南》規定的實習任務的;實習期間《律師》;
(四)省市律師協會責令實習生停止實習后,仍不停止實習活動的;
(五)實習期滿后,實習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實習評價的;
(六)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對實習生出具的考核材料和評價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七)對道德行為不符合律師職業要求的實習生未及時終止實習關系的;
(八)未向省市律師協會備案而終止與實習生的實習關系的;
(九)其他未盡職指導管理實習生、委托律師的行為。第一條委托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業五年以上;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無不良執業記錄;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
督導律師不得同時督導兩名以上的實習生。
第二條委托律師的職責:
(一)對實習生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生了解和掌握律師管理制度;
(三)指導實習生了解和掌握律師執業規章制度;
(四)安排實習生學習辦理律師業務,指導實習生進行律師執業基礎培訓;
(五)審查實習生的品行和業務能力;
(六)與實習生指導、監督有關的其他工作;
(七)不得要求實習生處理與實習無關的事務。第一條省、市律師協會除執行本規則其他規定外,還應當對實習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學習掌握實習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組織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交流指導和管理經驗,開展表彰活動;
(二)組織實習生開展交流活動,表彰優秀實習生;
(三)促進和規范實習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條省市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實習生檔案。實習生經批準申請執業后,其實習檔案將納入其執業檔案。實習生獲準申請律師執業前,實習檔案將永久保存。
第三條實習生被責令停止實習并公示實習生考核和考核結果的,省、市律師協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條省市律師協會設立“實習管理工作委員會”或者指定其他機構承擔具體實習管理職責。
第五條律師協會實習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志、結案報告
需要原件。
律師面談時,您需要提供原始文件來指導律師的評估意見。
指導律師評估意見的律師訪談一般需要的材料:
1、實習考核申請表。研磨次數
2、實習生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必須根據個人經歷和指導律師評估意見,親自撰寫,不得抄襲)。
3、指指導律師出具的評估意見(指導律師對其真實性負責,并由指導律師親自簽字確認。評估時,經驗豐富的律師可現場檢查指導律師的熟悉程度與內容)。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考核證明》(律師事務所對其真實性負責。如發現實習材料有虛假的,按照《實習考核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申請執業律師的律師”)。
5、律師協會出具的《實習生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6、申請律師執業證書。
7、實習生完成實訓項目的證明材料(指參加實習生重大實訓項目形成的不少于10份實習工作材料,包括工作文件、實習活動記錄、實訓經歷、指導律師意見等))。
需要
實習期滿后,實習生應通過律師事務所向批準其實習注冊的律師協會申請實習考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實習生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評估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考核證明》;向灣
(四)律師協會出具的《實習生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生完成實習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律師執業證書;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評價意見和《實習評價書》應當如實評價實習生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等情況。
關于律師指導評價意見和律師指導評價意見樣本的介紹到此結束。您找到您需要的信息了嗎?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記得添加書簽并關注本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