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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需材料
原告身份證原件經核對后退還原告。
證明雙方婚姻關系的,一般可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證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但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
如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本。
如果是第二次提出離婚,原告還需要出具法院有效的判決書。
2、其他材料
婚姻基本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介紹或包辦婚姻、再婚、再婚等。
婚后夫妻關系變化及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因第三人介入造成離婚的,提供第三人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有身體缺陷、精神疾病的,提供診斷、鑒定證明;是否有賣淫、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決定書、法院判決書等材料。
夫妻關系現況的證明材料。例如,如果您分居,請提供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若曾提出離婚,請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屬如有過激烈矛盾,提供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等。
雙方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金額、債權人姓名、地址等。
如需要對方經濟幫助,需提供疾病或無能力工作證明以及經濟來源。
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協議、一方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證言、記錄材料等。
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的,提供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