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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26日買了過期食品怎么辦?接受自己嗎?要求退貨?退“5元”,花18元車費?事實上,如果購買了過期、變質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了向相關部門舉報、要求商家賠償實際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損失的十倍或者三倍并且:最低賠償額不低于1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經營者要求賠償十倍價款或三倍損失賠償;增加的補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缺陷的除外。如果商家狡辯法律規定“知道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卻“不知道”怎么辦?請出示這個《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食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已超過規定的保質期但仍在銷售;未按要求提供全部信息的;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購買食品的;不依法履行進貨檢驗義務的;虛假標注或者涂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購銷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如果商家說“這與我無關,是廠家的問題,你去找廠家”怎么辦?請出示這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經營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經營者收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應當實行首責制,先行賠償,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應當賠償,并有權向經營者追償。還有這個《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應當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食品生產經營者賠償損失,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生產經營者提起訴訟主張由生產經營者中的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食品安全無小事。希望廣大生產經營者敲響警鐘,確保食品安全,筑牢健康長城!視頻轉載自:濟南高新區法院《猛說一分鐘》專欄閃電新聞記者馬帥濟南高新區法院王悅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