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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是指因重婚等原因導致原本和諧的婚姻關系破裂。如果存在這種情況,過錯方應當賠償婚姻關系受到的損害。那么具體的補償是什么呢?需要什么證據?請看下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一方過錯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無過錯方在離婚過程中遭受損失,有過錯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法律過錯造成離婚的,在無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
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住。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人。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主張一方需要提交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另一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一、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書面筆錄或者口頭陳述。
2、過錯方所在地居委會或者其工作單位出具的與他人同居或者以夫妻相稱方式共同生活的證明。
3、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醫院等有關機構出具的家庭暴力診斷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遺棄等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言。
7、能夠證明當事人事實或者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構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必須采用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渠道,向了解情況的單位、組織和人員詢問、調取事后拍攝的照片、X光片等證言、記錄、憑證等。家庭暴力傷害,以及醫療機構對受害人進行診斷。由于長期家庭壓力而產生抑郁癥的病歷;如果可能,還可以邀請相關證人出庭作證。
離婚損害賠償與以往審判實踐中向無過錯方提供的經濟賠償不同,而是強制性規定。
在《婚姻法》號文件修改之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在探討離婚案件中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和經濟賠償問題。例如,在離婚案件中,共同財產的分割會向無過錯方傾斜。調解時,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一定金額的金錢賠償等,但沒有法律依據,不能真實體現對過錯方的制裁。它讓過錯方鉆了法律的空子,助長了不法行為的發生。有利于保護無過錯方,但不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修改后的《婚姻法》號文件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從立法角度明確明確,因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造成的離婚,會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害。也就是說,上述行為確實給無過錯方造成精神、物質損害的,過錯方應對該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向無過錯方賠償損失。造成的損失。該規定賦予了受害方明確的索賠權利,也為過錯方的賠償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我國實行離婚損害賠償有限賠償原則。只要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導致離婚的情形,均無過錯。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在歐洲、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都有一項制度,規定夫妻有權要求賠償因離婚判決給受害人造成的非財產損失。而我國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傳統,注重倫理道德、家庭和諧和家庭美德的調節作用。因此,1980年未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婚姻法》。但隨著形勢的變化,一些與社會主義社會格格不入的丑惡現象,如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日益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給社會帶來了嚴重后果。原來的婚姻家庭制度。因此,有必要對犯罪人實施一定范圍內的經濟制裁,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此次修訂的《婚姻法》順應時代需要,引入并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為了避免家庭關系緊張和矛盾以及離婚損害賠償泛濫,《婚姻法》在適用范圍上做出了改變。相應的限制并不包括所有導致離婚的情況,而僅規定了四種情況。更多的婚姻家庭關系也需要道德和社會輿論的引導。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過錯和無過錯與一般民事意義上的過錯和無過錯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上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所表現出的主觀不良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強調的是在主觀方面,離婚損害賠償也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但它強調行為的客觀性,是客觀行為過錯,即行為人犯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有一條四項規定的行為中有一項構成過錯。具體的行為和具體的對象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的特殊性。因此,不能理解為一般過錯導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終離婚,也不能理解為第三人介入造成的過錯。
對無過錯的理解不能推廣到所有導致離婚的因素,因為家庭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物質因素和精神因素相互交織,夫妻之間難以區分。雙方的過錯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往往并不單純是單方面的過錯造成的。一般意義上的故障不能等同于具體的故障。受害人很難要求受害人在離婚原因上沒有過錯。如果一方不公正,即使婚姻家庭存在一些過錯,也不能成為另一方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的理由,而會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免責條件。從而使受害人很難提出賠償請求,從而未能體現婚姻法保護受害人和制裁加害人的作用。只要演員有導致離婚的四種行為之一,而對方沒有表現,即沒有過錯,他就有權向演員要求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四種情形的損害對象是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制度。《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有維護平等、和諧、文明和婚姻家庭關系的義務。上述情況違背了婚姻法的基本準則,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上述四種行為:禁止重婚;配偶與他人同住;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上述情形造成離婚的直接侵害是無過錯方及家庭其他成員以及締結婚姻所形成的特殊身份關系。然而,離婚損害賠償的申請僅限于締結婚姻的雙方,即丈夫和妻子。只有他們之間沒有過錯的人才有權提起訴訟,其他家庭成員或家庭以外的第三方都沒有權利提起訴訟。婚姻法的這一規定,重點是保護合法婚姻中夫妻的身份權利,維護家庭的穩定與和諧。
看完這篇文章,哪些行為會構成婚姻關系的破裂呢?哪些材料可以幫助婚姻損害賠償?希望你能明白,婚姻是無罪的。誰破壞婚姻,就應當賠償婚姻受到的損害。這也體現了法律對弱者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