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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織是指破產(chǎn)程序中負責破產(chǎn)財產(chǎn)保管、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那么,清算組從成立之日起需要多長時間通知債權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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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多長時間內通知債權人
律師答復:
清算組成立后,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清算組成立后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律師補充道: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清理公司財產(chǎn),分別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
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p>
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未竟事務;
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chǎn)生的稅款;
清算債權債務;
處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清理公司資產(chǎn),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chǎn)是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的剩余財產(chǎn)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財產(chǎn)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部分股份按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繼續(xù)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jīng)營活動。公司財產(chǎn)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向債權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