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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后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依訴辦理案件,是指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才受理的案件。
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和誹謗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虐待罪
4、貪污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輕微,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處罰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罪
2、非法侵入住宅罪
3.侵犯通訊自由罪
4.重婚罪
5.遺棄罪
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七、侵犯知識產權罪
8.屬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3年以上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此類自訴案件要求公安機關、檢察院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