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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受傷,用人單位和直接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職工在從事用工活動中發(fā)生生產(chǎn)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承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分包業(yè)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承擔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不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后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
也就是說,職工因工受傷時賠償標的的確定:
1、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2、用工活動屬于承包經(jīng)營,接受承包、分包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勞動者遭受人身傷害的,承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職工人身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的工傷保險范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最后,在責任方面,職工工傷的一般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作為賠償義務人承擔,受傷職工作為賠償權利人承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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