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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與勞動者約定一定的試用期,并對新錄用勞動者的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進行考察。考核合格者,錄用為正式員工。
網友咨詢:
試用期可以多次約定嗎?
律師答復:
不能。
試用期是雙方相互了解、檢驗對方是否適合合作的階段。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無論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者工作要求發生什么變化,用人單位都不能再為勞動者設定試用期。設置試用期。也就是說,在同一勞動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內部調動、勞動合同續簽、職務晉升等不應成為重新約定試用期的理由。公司再次同意試用期,可視為變相延長試用期。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師補充道: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員工在試用期內可享受與正式員工不同的福利待遇。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收費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超過三年的,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