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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負債累累后,與妻子同意離婚。妻子得到了兩套房子和公司股權,但丈夫得到的房子已經被抵押和拍賣。如果所有有價值的財產都留給配偶一方,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案件。依法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了夫妻雙方原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房屋所有權屬于女方的規定,切實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陳某與林某原本是夫妻,2003年兩人共同創辦了一家公司。2020年7月,兩人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規定婚生女兒由女方林某撫養。婚后以資金購買的兩套房子的所有權歸女方林所有,另一套房的所有權歸男方陳所有,公司股份歸男方所有。全部歸林氏所有。陳某擁有的房屋于2019年5月29日被陳某抵押給案外人,擔保貸款200萬元,目前正在拍賣。
陳某于2020年5月向黃某借錢,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同意黃某借給陳某90萬元。因陳某未還款,黃某于2021年4月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員會裁定陳某應償還貸款本息。隨后,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8月,查明陳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因陳某未能清償到期債務,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陳某與妻子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兩套房子所有權屬于女方林某的約定。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陳某、林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兩套房子所有權歸女方林某所有的約定。
林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陳述
廣州中院法官趙露露指出,本案中,丈夫產生外債后,夫妻雙方同意離婚,財產分割明顯有利于女方。兩人的離婚協議書雖然規定女兒由林某撫養,但也約定女兒的教育、醫療、保險等大額財務費用應由男女各分一半承擔。直到畢業,陳先生并沒有因為婚后獲得的房產減少而減少承擔女兒教育、醫療、保險等大額支出的義務。此外,他們離婚時,他的女兒距離18歲只有兩個月。陳某應承擔的法律支持費用并不多。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林某沒有合理理由多分割。
本案中,丈夫陳某獲得了一小部分婚姻財產,削弱了其償還債務的能力。無論兩人離婚是否存在惡意逃債的可能性,這種行為都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或者惡意延長債務人履行期限的,損害債權,從而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當債權人遇到此類情況時,可以通過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