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驊某瀛擬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是其丈夫魍某疫一年前與另一秦姓女子在網上注冊結婚,并“生育”了子女。魍某疫為此將大部分時間、精力均花費在網絡上,放棄了生意,與網上的“妻子”情話綿綿,對自己的配偶和子女漠不關心,在子女生病時也不聞不問,與重婚無異。因此,驊某瀛想在訴請判決離婚的同時,請求法院判令魍某疫向其賠償損失。驊某瀛的這一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靜安區老北站婚姻律師答:驊某瀛關于要求魍某疫支付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因為,雖然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
但這里的重婚是指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重婚,其內涵是有配偶者與其配偶之外的異性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與其配偶之外的其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種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重婚違反我國實行的一夫一妻制,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網絡上登記結婚,雖然亦可能因沉溺其中而影響夫妻感情,最終導致離婚,但畢竟虛擬空間的所謂婚姻既不為法律所認可,也不是一種現實存在,其所謂登記結婚對象的性別、年齡等基本特征均不一定真實,所謂生育子女更是子虛烏有。
因此,這種情形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重婚,即使法院判決準許驊某瀛與魍某疫離婚,也不會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支持驊某瀛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上海靜安區婚姻家庭免費咨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