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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19年5月19日14時20分,周某某駕駛一輛牌號為E的小型客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于某受傷、財物受損、兩輛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周某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于某無責任。原告于某某受傷后立即被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醫院救治。經宜昌三峽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交通事故傷殘程度為九級。被告人周某某駕駛的車輛已由保險公司投保。公司購買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我們委托本所律師依法通過訴訟維權。
【律師辦案流程】
我團隊律師接受委托后,聯系鑒定機構,委托鑒定機構對其殘疾程度、缺勤、護理、營養期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認定于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我們反對家屬的生活費用標準。律師協助委托人于某某收集證據,最終支持了我們的訴訟請求,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27,095.04元。
【律師辦案總結】
本案為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家屬工資損失和生活費計算標準問題。關于工資損失問題,于某某受傷前是宜昌東鼎機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和丈夫創辦的公司從事機械設備、五金交電、金屬材料、電子產品、儀器儀表、辦公等業務。物資銷售。他損失的工資是按照他在該地區同行業創辦的機械銷售公司的標準計算的。關于家屬生活費計算標準,于某在本市購買了房屋,自2015年11月起一直居住在吳家港區。在五通一社區,其父母的費用應按照城市標準計算。最終,委托人獲得了全額賠償,有效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庭審】
法院開庭審理后,被告賠償原告余某某醫療費.79元、誤工費元、護理費7349.55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醫療費元。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元、交通費1500元、鑒定費2200元、后續治療費2000元、家屬生活費共計.7元等,共計.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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