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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妻子婚前不知道丈夫有外遇,離婚后還能向丈夫索賠損害賠償嗎?
先來看一個案例:周某與張某于2003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在外人看來,他們結婚了,生了孩子,生活過得很好,是一個幸福的家庭。但丈夫張某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兩人離婚。
離婚后,周某發現丈夫很快就與一名女子同居,得知后還與該女子育有一女。周某這才意識到,丈夫在婚內出軌,還與別人生了孩子。
周某覺得自己被愚弄、欺騙了,十分憤怒,遂向法院向前夫張某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支付精神損失費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外遇并生育子女,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當事人有過錯。因過錯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張某支付周某精神損失費元。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有上述過錯之一,影響婚姻家庭關系,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離婚后,周某仍可以向有過錯的前夫主張損害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后向對方索賠損害賠償是有時效的。該時效期限為一年。一年后提出的任何索賠將不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