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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全部或者部分連帶債務,并由此產生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
網友咨詢:
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期限是多長?
律師答復:
連帶責任保證期限為六個月。當然,這是針對債權人與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擔保期限自主要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雙方對保證期限沒有約定,約定或者約定不違法,則按照協議確定保證期限。
律師補充道:
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并依法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擔保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的擔保方式。
2、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和主債務人都有責任償還全部主合同債務。
3、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來說,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合同期滿后六個月內,債權人可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期。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限,但約定的保證期限早于主要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要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未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限在主要債務履行期間屆滿。自該日期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要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間從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