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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
1.在羅馬法中,原則上,遺囑執行人是繼承立遺囑人人格的繼承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死亡后才可以委托繼承人以外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在歐洲中世紀,遺囑執行人僅充當遺囑人的中介人或受托人。遺囑執行人是現代民法中規定的一項制度,關系到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
2、國外立法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內在論。認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是基于其自身固有權利,如《瑞士民法典》第518條規定:
(1)遺囑執行人與正式管理人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然而,如果死者有其他指示,則不適用。
(二)遺囑執行人代表死者的遺囑,作為受托人管理遺產,清償死者的債務,按照死者的指示或者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交付遺贈和分割遺產。
(3)如果指定了多個遺囑執行人,在被繼承人沒有其他指示的情況下,他們應當共同行使前款的權利。二是代理理論。一般認為,遺囑執行人是代理人或代表,但對于遺囑執行人代表誰,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遺囑執行人是遺囑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原因在于,遺囑執行人的行為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遺囑,因此必須服從遺囑人的遺囑。法國立法采納了這一觀點。遺囑人僅限于遺囑的指定,不承認法院選擇遺囑執行人的管轄權。在英美法系國家,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種觀點,將遺囑執行人視為立遺囑人的代表,受委托管理遺產、清算和執行遺囑。
另一種觀點認為,遺囑執行人是繼承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原因是繼承人應該是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后,遺產就轉變為繼承人的財產。遺囑執行人的行為是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利益。因此,遺囑執行人是繼承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應視為繼承人的代理人。
我國繼承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筆者認為,從遺囑執行人的職責和任務來看,遺囑執行人基于其固有權利執行遺囑,保護遺產的繼承人和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既不是死者的代理人,也不是繼承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