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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陳某于2017年2月5日加入G公司,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7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G公司已為陳某支付工傷賠償金。保險,原告月工資為3979.31元。2017年2月6日,G公司派陳某到Y公司擔任倉庫文員。2018年1月8日中午11時30分左右,陳某下班駕駛摩托車回家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2018年2月14日,交警支隊一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陳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案外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截至2018年9月21日,陳某共花費醫療費.67元(其中伙食費4353元)。2019年1月18日出院。原告受傷后共住院376天。2018年9月21日后,原告花費醫療費.89元(已扣除住院費用中伙食費2380元)。
2018年3月14日,陳某的配偶鄭某申請工傷認定。2018年4月1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陳某因工受傷。2019年10月29日,溫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陳某的勞動傷殘等級為六級。
2018年9月18日,司法鑒定所根據陳某配偶鄭某的委托出具了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為:1、陳某現患有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輕度智力障礙)。2、陳某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原告支付鑒定費2990元。
隨后,陳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19年3月8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如下:G公司支付陳某醫療費443,198.67元。G公司和Y公司不服,將案件訴至法院。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決G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醫療費443,198.67元。G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因該工傷保險待遇,陳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20年4月24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如下:1、確認G公司與陳某之間的勞動關系自2020年1月6日起終止。2、G公司向陳某支付賠償金65,340元。護理費、下崗期間工資.7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元,合計.72元。3、駁回陳某的其他仲裁請求。陳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陳某認為
陳某與被告溫州通通人力資源開發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來,他在工作中不小心遭遇了交通事故。依法認定其為工傷?,F已查明原告的工傷等級為地級。要求兩家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630,753.07元。因此,原告請求判令如下:1、終止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含護理費、高壓氧艙陪護費、拍背費)、住院伙食補貼、營養費、停工工資、交通費、醫療生活用品、和評估費。一次性傷殘補助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等其他費用630,753.07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因實行新標準,原告請求將第一訴總金額改為654,278.07元。賠償清單如下:工傷事故發生日期為2018年1月8日(僅第一醫院和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257天,轉院至傳統醫院)中醫住院119天);1、醫療費用107,486.89元(其中門診費用13,624.87元);2、376天住院伙食補貼35元=元;3、護理費元(其中中西醫元,中醫院元,高壓氧艙專職陪護員6300元,拍背費元);4、鑒定費2990元(其中民事行為能力鑒定2328元,兩次精神鑒定662元);5、醫療生活用品4595.5元(中西醫4380元,中醫醫院215.5元);6、交通費2000元;7、376天營養費50元=元;8、停薪期間工資3979.31元12個月=.72元;9、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79.31元16個月=.96元;10、一次性性殘就業補貼6006.5元25個月=.5元;1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6006.5元25個月=.5元;以上合計為.07元。
G公司認為
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并表示無異議。要求被訴人賠償醫療費107,486.89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公司已為陳先生繳納了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此外,陳某還單獨申報了住院伙食補貼,住院費2380元中包含的伙食費總額應予扣除。根據《工傷認定決定書》,被訴人被診斷為“1.多發性損失;2.頭部外傷;3.硬膜外血腫;4.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5.枕骨骨折”,被訴人提供的住院費用清單和門診收費中,如(最多一顆)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白糖平)阿卡波糖片、(安多克)二甲雙胍腸溶片、更年安膠囊等藥品占了相當一部分。上述藥物用于治療高血壓、糖尿病、更年期癥狀等,與工傷造成的傷害明顯無關。被申請人認為,這部分醫療費用應排除在外。由于A公司和Y公司均非專業人士,無法一一列舉和消除一切不合理或不相關的用藥及其他工傷治療費用。為了保護公司及Y公司的合法權益,被訴人認為,經工傷機構審查后,應支付被訴人的醫療費。3.住院伙食補助。原案被訴人支付的醫療費443,198.67元已包含伙食費,被訴人上次住院期間257天的住院伙食費不予補助。另外,根據社保局規定,市區住院伙食補貼按15元/天計算。因此,陳某在溫州中醫院住院剩余119天的住院伙食補貼應為15元/天119天=1785元。4.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條規定,因工受傷的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等級,需要日常護理的,每日護理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因此,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補償項目。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需要專業護理。他只提供了護理費收據,真實性無法核實。而且,被申請人提供的住院費用清單中已包含分級診療費用,故應駁回其請求。5、高壓氧護送費。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該費用屬于必要的醫療費用,且無法提供發票、銀行轉賬憑證等佐證,故其賠償請求應予駁回。6.拍背費。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費用是治療其工傷所必需的,且從提供的證據來看,拍背服務是個人提供的,并非醫院的診療服務。其也沒有提供銀行轉賬憑證,如果發票能證明費用,則該請求應被拒絕。7、鑒定費。被申請人主張的鑒定費用與本次工傷賠償沒有直接關系,是受被申請人委托自行進行鑒定的,其產生的鑒定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8、醫療日用品。該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應予拒絕。而且,被訴人僅提供了付款收據,其真實性無法核實。9、交通費用。被訴人未提供相應的交通費用,從其門診賬單來看,部分藥品用于治療高血壓、糖尿病。因購買工傷藥品造成的實際門診人次無法確定,應拒絕該請求。10.營養費用。該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應予拒絕。11.一次性傷殘津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一次性傷殘待遇和一次性工傷醫療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最近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工資”,36、“職工工資”因工被認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殘疾等級。標準為:5級殘疾為18個月。根據“六級傷殘個人工資為16個月個人工資”的規定,應按被申請人事故發生前每月支付的工資2819.40元計算,16個月為.40元。1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綜上,懇請貴公司依法作出裁決,駁回被申請人的無理要求。
Y公司認為
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本案被訴人主張的醫療費用與前案不同。非工傷治療費用還有很多。如果判給G公司支付,將會損害G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第三十條第《工傷保險條例》號第四款的規定,住院伙食補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補償項目。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需要專業護理。他只提供了護理費收據,真實性無法核實。而且,被申請人提供的住院費用清單中已包含分級護理費用,故應駁回其請求。退一步講,即使認為被申請人主張生活照顧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也必須首先確認被申請人需要生活照顧,并根據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其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后,確定G公司應支付的生活照顧費標準。被訴人未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應駁回其賠償請求。被投訴人未在協調區域外就醫。根據第三十條第三款第《工傷保險條例》號規定,其交通費不予補助。關于一次性殘疾就業福利。被投訴人距法定退休年齡尚不足五年。根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每增加一歲,按20%的標準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因此,繳費應按照25個月80%的標準,即20個月。其他辯護意見與被告G公司一致。綜上,懇請貴公司依法作出裁決,駁回被申請人的無理要求。
一審法院認為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因在用人單位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被告與原告G公司存在勞動關系,G公司受G公司派遣到Y公司上班,被告在Y公司工作期間遭受工傷,故原告公司G作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相應責任。責任?!墩憬」kU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受傷職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用工單位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相關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本案中,被告陳某選擇其所在單位原告G公司先行繳納工傷保險待遇,符合法律規定,得到法院支持。
陳某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陸上殘疾。現原告請求與G公司解除勞動關系,G公司亦同意,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內地一級殘疾人。根據第《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告G公司應向原告一次性支付16個月工資的傷殘補助金。原告月工資為3979.31元,故被告G公司應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6元(3979.31元/月16個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被告G公司還應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浙江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個月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個月。按照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元的標準,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均按其申報的鑒定費、醫療用品費、營養費報銷。原告是否屬于工傷賠償范圍,不予確認。根據原告的受傷情況,原告要求12個月的停工和工資期的主張合理,成立。工資期內工資確認為.72元(3979.31元/月12個月);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停薪期間需要照顧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近親屬同意照顧的,由用人單位每月按照不低于上一年的標準支付照顧費。繳費標準為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因此,護理期限也確定為12個月,護理費按照2019年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年工資元計算,即護理費確認為為72,078元。確認的護理費金額已包含高壓氧陪護費,至于拍背費,原告單獨主張的高壓氧陪護費6300元及拍背費元不予以確認;原告索賠的醫療費用經確認為.89元(扣除整個住院期間伙食費67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時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即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76天2010元/30天35%=8817.2元;交通費用,根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只能在抵達時支付。在協調區域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用可以予以資助。由于原告未在協調區域外就醫,故交通費不予確認。
綜上,被告G公司應向陳某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593,394.77元。扣除陳某同意扣除的從保險公司收到的1萬元后,被告G公司還應向陳某支付583,394.77元。陳某請求被告Y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支持原告合理部分的請求,對超出部分的,依法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結果
1、解除陳某與被告G公司的勞動關系。
2、被告G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支付人民幣583,394.77元。
3、駁回陳某的其他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