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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大學畢業來到深圳工作后,首先遇到了一個問題,就是租房的問題。我想每個深圳漂流的人都經歷過這樣的事情。黃先生因為家庭條件比較好,不想住在農家,所以決定自己住。我在網上選了幾套房子。《真實房子》的工作人員帶著黃某看了幾套房子。黃先生覺得這些房子確實不錯。黃某愛上了其中一位,但在觀看過程中,有一名保安在場。哥哥緊緊地跟著他,黃沒有多想,以為這是社區規定。離開前,保安強行塞給黃某一張小紙條。黃先生這才發現事情沒那么簡單,便回去打開了。就這么幾個字:“加我微信,傭金減半。”黃女士以為保安對她感興趣,想讓她使用微信,但她沒有理會。
隨后,當“真房”中介聯系黃某與房東簽訂合同時,黃某從中介處得知,黃某和房東均需向“真房”平臺支付房屋租金的50%作為傭金。黃想想著要花5000塊錢,就想起了保安給的紙條。我是通過保安黃直接聯系到業主的。雙方簽訂合同金額為《房屋租賃合同》,并向保安員支付代理費2500元。
我們假設一下,如果《RealHouse》起訴保安、黃某和業主,你認為誰會勝訴呢?
案例分析
安慶芬熙
“真正的房子”與租客、業主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中介服務關系。按照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屬于中介合同關系。由《民法典》第三部分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調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真房”通過平臺發布房東的租房需求,然后進行推廣,讓更多租客知道租房信息,然后利用工作人員看房。如果租客認為房子不錯,“真房”會聯系業主,與租客簽訂三方協議《居間服務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租客和業主應向其支付具體的中介服務費。
但在此之前,租客和業主都沒有與“TrueHouse”簽過《中介合同》。相反,“TrueHouse”平臺要求業主和租戶使用他們的平臺,這樣“TrueHouse”就可以利用雙方的需求來盈利。最終的結果是租戶和業主都被迫與“實房”簽約《中介合同》,并向“實房”繳納代理費。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實房”真要起訴保安員、業主、黃某,如果不能證明黃某或業主與“實房”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要求租客黃某和業主交中介費的“實房”甚至沒有起訴保安的合理理由,因為保安與“實房”既不存在合同關系也沒有任何侵犯“真實房屋”的行為。
綜上所述:黃某通過保安逃單的行為并不違法。“真正的房子”不能要求黃某或業主支付中介費,也不能要求保安賠償。
律師建議
呂世建一
事實上,房屋中介平臺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向租戶和業主收取費用。但租戶無意與中介平臺簽訂合同。相反,業主之所以愿意將房產掛在中介平臺上,是因為中介平臺承諾為業主尋找租客。因此,租戶應該是中介能否完成《中介合同》委托的重要一環。租戶可以因為租戶沒有真實意愿與中介平臺簽訂《中介合同》傭金而拒絕支付中介費。事實上,他是被迫付出代價的。
如果所有租客都拒絕向租房中介平臺支付中介費,租房中介平臺仍然會主動尋找租戶,因為租房中介已經向業主收取了中介費,它的工作就是幫助業主業主將房子出租。
根據《中介合同》的規定,中介機構只能向委托人收取中介費用,無權向未委托中介平臺的租戶收取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