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如果員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應該由誰支付?
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原因死亡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員工因工作以外原因死亡后,企業或當地社保中心是否應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近日,北京豐臺區法院發布的一份行政判決書給出了答案。
褚某,籍貫河南省商丘市,于2016年3月10日與北京市豐臺區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大紅門環衛站(以下簡稱“大紅門環衛站”)建立勞動關系,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不幸的是,2017年12月8日,褚某因病去世。褚某在工作期間,大紅門環衛所為其繳納了社保。
褚某去世后,其家人要求大紅門環衛站支付喪葬費、撫恤金等費用,但遭到拒絕。2018年1月,褚某的女兒向北京市豐臺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大紅門環衛站支付褚某一家的喪葬費5000元,一次性撫恤金14000余元,救助費用5000余元。12000元被支付給褚母李直系親屬。同年7月,豐臺區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大紅門環衛站向褚某家屬支付喪葬費5000元,向李某直系親屬支付救助費12000元。
大紅門環衛所不服仲裁裁決,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提起訴訟。
據《工人日報》記者了解,2009年,北京市財政局、原人事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我市對喪葬補貼的使用。不論級別,職工喪葬費支出標準調整為5000元……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計入實際成本(費用)。”
不過,北京志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友告訴記者,根據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號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非工作死亡的,其遺屬可獲得喪葬津貼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18年10月,北京市豐臺區法院認為,大紅門環衛站為褚某繳納了社會保險,故褚某遺屬喪葬補助費應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樣,本法規定的養老金也涵蓋了為直系親屬提供救濟資金的職能。因此,《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或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原因死亡的,其遺屬可以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申請領取養老待遇。因此,在大紅門環衛站已為褚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下,褚某家屬提出的喪葬費、直系親屬救濟費等請求,不屬于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范圍。
褚某家屬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勞動爭議不屬于本院審理的案件范圍,系適用法律錯誤,遂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訴。今年4月,北京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隨后,褚某的家人請求北京市豐臺區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豐臺社保中心”)履行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行政支付義務。
2019年4月,豐臺社保中心發出書面復函稱,目前北京市喪葬補助金發放按照《關于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離退休人員(含退休、退休等)按規定領取養老金的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計算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計入實際成本(費用)。對于《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豐臺社保中心表示尚未接受繳費,因相關執行細則和操作流程問題,無法辦理繳費。
無奈之下,褚家人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豐臺社保中心依法履行繳費義務。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認為,《社會保險法》號頒布實施后,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與本法不一致的,原則上適用本法的規定。豐臺社保中心關于北京市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按照北京市相關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說法不成立。
9月20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作出行政判決,要求豐臺社保中心撤回相關答復,并于60日內向褚某家屬支付喪葬費5000元,向褚某母親支付撫恤金12000元。
楊兆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