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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辦理離婚登記時,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規定房子歸女方,可領到離婚證后,男方卻遲遲不配合過戶,女方該怎么辦?
1、案例
黃女士與胡先生婚后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胡先生名下某處房產及家具電器設備歸黃女士所有,但之后雙方沒有及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產權仍登記在胡先生名下。后來,胡先生出國,至今一直未回國與黃女士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黃女士無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該房產權歸黃女士所有。
2、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黃女士與胡先生簽訂的上述《離婚協議書》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現黃女士要求胡先生按協議履行合法,應予支持。
因此判決確認涉案房產歸黃女士所有。黃女士可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胡先生協助自己到房管部門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3、法官說法:不履行離婚協議,可向法院起訴
現實生活也經常有類似以上案例中的情況,簽訂離婚協議離完婚后,對方卻不積極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情況。這種情況確實很令人煩惱,特別是房產這種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若對方不予配合的話,則根本無法轉移房屋產權。
解決這類問題,根據《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由此可見,當事人一方可以持雙方約定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書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另一方履行協議,由此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持。
4、再審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配合怎么辦?
法院判決后,一方仍然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另一方可通過執行程序辦理過戶。
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時充分準備有關雙方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或相關材料,在案件審結后要等待案件生效。確認該案生效后再去相關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執行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后即可去房管部門進行房屋產權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