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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提前上班途中遭遇意外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一直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那么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記者近日就此問題采訪了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法官孟定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按工傷處理。
事實上,這一規定將工傷的發生范圍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職工因工受傷的權益,為職工提供工傷的間接保障。保險福利。不過,《工傷保險條例》并未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比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提前一小時或者幾個小時從居住地出發,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視為“途中交通事故受傷”。上下班”引發了不少爭議。
多年從事案件審理工作的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孟定軍法官認為,從字面解釋來看,“上下班途中”是指員工的合理時間。為了上下班的目的,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工作場所和住所。在途中。
但鑒于現實的復雜性,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如職工提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等,原勞動部的相關規定社?!蛾P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要綜合考慮。“上下班通勤”將根據空間、時間和目的三個因素進行判斷。
1、“上下班通勤”的空間因素?!吧舷掳嗤局小钡暮侠砜臻g是指員工從居住地到工作地點的合理路徑,包括兩地之間最直接、最通達的路徑,以及空間。讓員工能夠處理自己的工作、家庭和工作。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路徑(如菜市場買菜、接孩子放學等),或因大雨道路不通、異常堵車等特殊情況合法繞行的路徑。鑒于現實的復雜性,根據《規定》第六條所列“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況,對“居住地”和“工作場所”應作廣義理解。“住處”通常是指單位提供的場所。宿舍、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所、實際居住地或常住地等;“工作地點”一般指一處或一處、固定或不規則的工作地點,也包括往返于多個工作相關地點的員工。工作場所、本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或者經本單位同意的其他單位之間必須經過合理區域等。
2、“上下班”的時間因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是指勞動者從居住地到工作地點或者從工作地點到居住地所需的合理時間。判斷“合理時間”時,需要綜合考慮工作地點到居住地的距離、道路是否暢通、交通類型和性能、氣候變化等因素?!昂侠頃r間”的“起止點”也是關鍵因素,不僅包括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起止點,還包括員工早上班、晚下班的起止點、和加班。
3、“上下班”的目的因素?!吧舷掳唷钡暮侠砟康?,是指勞動者以“上下班”為目的或者處理與“上下班”密切相關的事項而采取的路線。如果員工前往其他地方處理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合理的事項,則該行程應視為“上下班途中”。即使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提前上班、違反勞動紀律為由提出異議,也不能成為妨礙“上下班途中”合理目的的法律理由;相反,勞動者提早上班本質上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目的范圍。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提前從居住地出發,只要有證據證明其提前上班是為了趕赴工作場所完成工作任務,那么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上班途中的交通應視為與上述“上下班通勤”一致?!巴局小钡目臻g、時間和目的三個因素應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
來源:甘肅工人報微信
編輯:何淼
審稿人:張建軍任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