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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什么期限內提出?
(一)用人單位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職工因事故受傷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自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自患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特別說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上述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保險條例》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員工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同業工會組織對事故或傷害發生之日的傷害不承擔責任。自確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別提示:工會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三)超過一年申請的特殊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因非職工及其近親屬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其延誤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相關傷害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非因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原因造成申請時間延誤:
(1)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的;
(五)當事人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雇傭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受理申請?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立即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充、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發給《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發給《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認定,開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
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發送給受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制作好后,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5.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不一定需要勞動關系
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的,應當以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依據,但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院第151號行政判決認為,存在違法分包、轉包行為時,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工傷保險責任的,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違法分包、分包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6、不接受工傷認定結論怎么辦?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立案。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提醒: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可以選擇。這里的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七、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進行總結,供實際參考。
1-10年級一次性殘疾福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費。根據傷殘等級給予傷殘補助。標準如下:
一級殘疾
我的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
我的工資25個月
三級殘疾
我的工資23個月
四級殘疾
我的工資21個月
五級殘疾
我的工資18個月
六級殘疾
我的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
我的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我的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
我的工資9個月
10級殘疾
我的工資7個月
個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如果我的工資高于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300%,則按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如果我的工資低于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1-6年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并被認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如下:
一級殘疾
個人工資90%
二級傷殘
個人工資85%
三級殘疾
個人工資80%
四級殘疾
個人工資75%
五級殘疾
個人工資70%
六級殘疾
個人工資60%
闡明:
(一)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5-6級傷殘津貼,在安排工作有困難時,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5-10年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以上兩個金標準是根據傷殘等級確定的。《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制定。一般是根據個人工資的一定倍數來計算的。可以到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詢。
停工期間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期間,原工資和福利待遇將保持不變,并由雇主每月支付。無薪裁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損傷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區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根據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實踐中,裁員期間加班費是否納入原工資福利計算,各地不盡相同。
停工期間的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照顧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單位不安排護理的,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收費標準如何確定,全國各地并不統一。
傷殘后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因工受傷的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等級,確認需要日常護理的,每日護理費由工傷職工按月支付。工傷保險基金。
生活中我根本無法照顧自己
社會工資(即上年協調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下同)50%
大多數時候我無法照顧自己
社會工資40%
在生活的某些方面無法照顧自己
社會工資30%
住院伙食補貼、交通、食宿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伙食補貼,以及因工受傷職工到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協調地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承辦機構批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支付、資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協調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醫療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費用的服務達標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等部門。
超出目錄和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是否由受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數地區,用人單位不承擔這部分費用。
工傷康復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與工傷職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辦理工傷康復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輔助器具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標準支付額來自工傷賠償保險基金。
需要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和生產工作所必需的,且應是國內市場上流行的產品。如果因工受傷的工人選擇其他型號的產品,其成本會高于流行型號,并且必須自掏腰包。
經常性工傷福利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經確認需要治療的,有權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以及停工期間工資。
因工死亡給付標準
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顯示,從居民收入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這一統計數據對工傷工人的一次性死亡撫恤金有直接影響。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費、扶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撫恤金。按照下列規定。
闡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執行。
因此,如果一名雇員因公死亡,其近親可以領取三項福利:喪葬補助金、受扶養親屬養老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三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給付:標準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該標準每年都會變化。
公式:
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23年一次性因工死亡給付標準:49283元20=985660元。由于全國統一實行《工傷保險條例》,2023年一次性工亡給付全國統一標準為985660元,上年為948240元。增加37420元。
(二)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為協調區上年度職工六個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每年也有變化,每個地區的標準也不同。
公式:
上年統籌區內職工月平均工資6;
(三)扶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工死亡職工無法工作并為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加收10%。每位受扶養親屬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高于因公死亡職工的工資;
公式:
配偶:死者工資40%(按月支付);
其他親屬:死者工資30%(每人每月);
獨居老人或孤兒:比上述標準多10%;
初核時,上述養老金之和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注意:
以上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和最新統計數據匯總。
供養親屬是指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
申請扶養親屬撫恤金,還須符合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條規定的條件。
資料來源: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石子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