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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韋伯現代和現代國家管理的基本模型理論,形式理性(目的-工具理性)是一種優化策略。形式合理性主要體現在統治規則的體系化和統一化。現代民族國家摒棄了等級制度的僵化評價標準,因此備受青睞。
在形式理性的召喚下,法治成為人們自我管理的最有效方案。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將向您展示相關情況。
歐美國家的歷史發展可以證實這一點。在現代歐美國家,人們處處感受到規則對自身行為的引導作用。通過制定統一的規則,現代社會治理對行為評價有了相對具體的操作標準。
尤其是近代歐美國家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型之后,對形式公平和規則完整性的追求成為一種帶有“西方”經典標簽的治理策略。
文明總是具有超越地域的輻射效應和示范效應。就西方社會的巨大成就而言,相對平等和系統的規則無疑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充滿自由、博愛和民主理念的規則和制度,成為后現代國家和國家的榜樣。
特別是在那些經過西方蹂躪后從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走向現代民族國家的國家,這種追趕和追趕的心態更為強烈。人們希望通過學習和借鑒西方話語體系“世界文明的代表”來改變落后的現實
這種心理在近代中國的發展中也表現得淋漓盡致。
形成了具有當代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中國經歷了從基本規則缺失到規則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這是世界法制文明的奇跡。從西方國家的法治進程來看,
這項艱巨的任務至少需要100年甚至數百年的時間。
從內容上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基本包括憲法和憲法,從國家治理層面到具體領域的部門法,都是內容豐富的龐大復雜體系。這些制度的形成或多或少考慮到了西方法治文明的成果。然而,必須指出的是,
當代中國立法進程的變化范圍和頻率也呈現出一幅壯麗的景象。
以刑法為基本法為例,從1979年的《刑法》條到1997年的《刑法》條,僅法律規范的數量就增加了近4倍,犯罪類型也急劇擴大。此后,中國對刑法進行了一系列修改,
毋庸置疑,我國刑法立法已被推向“立法大躍進”時代,刑法規范的范圍也在以各種名義不斷擴大。
倉促的立法步驟暴露了因追求制度外的完美而導致的立法火氣。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刑法被賦予了過多的責任。體現在具體的立法活動中,產生了大量的新規則,從而形成了許多由天意鑄造的法律概念。
毫無疑問,當代中國的刑事立法追求法律體系的完備性,這是一種盲目的飛躍,試圖為整個法律體系的建設貢獻其智慧。這些旨在追求技術規則的立法活動不僅難以適應轉型社會的基本特征,
而且得不到公眾的心理支持。對此,德國法學家魏茨早就告誡法學家和立法者:“本世紀的法律史和法律學者表明,純粹的法律技術對法律和社會是危險的”。
刑法規則的大規模創建以及“文本中的刑法”和“行動中的刑法”之間的差距在實踐層面提供了反饋。刑法立法不能僅僅是立法者或法學家青睞的一種美學體系。在復雜的規則中,
人們永遠無法找到理解法律和實現法律可能帶來的正義的方法。
法律的存在并不能保證公平,更不能保證實質正義。相反,每一種法律秩序都可能受到壓制,因為它總是在一定程度上維持現狀,并通過披上權威的外衣使權力更加有效。換句話說,
規則的制定也需要以一種內在的良好價值為指導。雖然這種價值是豐富的,但它不能突破‘維護公民自由’和‘促進公民自由’的底線。
保障和促進公民自由的豐富和逐步完善是刑法謙抑性的基本精神。一味追求規則的數量,會讓人在感性認知中越來越感受不到國家法律體系的完善,但也很可能使公民的自由“合法”地被剝奪甚至不合理地被剝奪危險冬眠。
上海的知名刑事律師發現,當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在沉默中萎縮,當充滿自由的生活日益被規則的交錯分割時,國家存在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只能被大大削弱。這個時代越文明,
人們越需要警惕自由貶值可能帶來的風險中糾纏不清的規則。預防和防范這種危險應當是刑法乃至法治的首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