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典型
張某召集數百名村民到縣信訪辦上訪。一些上訪者高喊口號,攻擊縣政府部門領導。他們堵在門外,靜坐,要求縣令受理并答復。訪民在醫院住了半個工作日。公安機關認為,張某是聚眾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首要分子,決定對張某處以15日行政拘留的處罰。張某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律師聲明
公民對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在此情況下,張某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的上級公安機關即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基礎
《治安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