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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行政機關如何主張權利?
答案鍵
行政協議約定執行條款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沒有強制執行條款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然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細節
修改《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將行政協議糾紛納入行政訴訟范圍。但該條僅規定,作為行政協議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行政協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排除了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的情況。協議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對于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時行政機關如何主張權利,目前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行政機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原因是:
1.行政協議是雙邊行為。合同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強制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協議,否則違反契約自由精神。2.既然行政相對人可以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行政機關也應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相關權利。3.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機關提起民事訴訟有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有相關裁決。
第二種觀點,行政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非訴執行來尋求救濟。我們同意這個觀點。主要原因如下:
1.雖然行政協議具有雙方當事人法律行為的特征,行政機關通過與民事主體簽訂協議的靈活方式正式實現公共管理的目的,但行政協議仍屬于行政行為從本質上講,行政性質是行政協議的本質。屬性。《行政訴訟法》號修改后,行政協議糾紛正式納入行政訴訟審查范圍。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協議也屬于行政協議糾紛。作為同一行政爭議,不應通過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途徑解決,避免行政協議“因公法逃入私法而逃脫依法行政原則的約束”。作為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非訴執行制度利用合法性審查的優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其不因未提起訴訟而受到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另一方面,通過非訴復議,使合法的行政行為有效進入執行階段,幫助行政機關及時實現行政目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約定又未依據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非訴訟執行程序尋求司法救濟。在福建省國土資源廳與福建清流長官煤礦有限公司行政非訴訟執行案中,福建清流長官煤礦有限公司未履行《福建省采礦出讓合同》合同義務,按期繳納采礦權出讓金。對于既不提起行政協議訴訟又不履行協議的情況,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向其發出了書面催告書。聽取其陳述和辯解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審查,認定該合同屬于行政協議性質。在確認行政協議合法性的基礎上,準許申請人執行。
2.沒有執行名稱不能妨礙行政協議進入非訴訟執行審查程序。《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般認為,強制執行的名稱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這里的行政決定往往有在德國,根據第《聯邦行政程序法》條第61條的規定,任何當事人都可以通過接受《行政協議》規定的立即執行,在不經訴訟的情況下實現行政協議的執行。公法合同。德國學者因此認識到行政合同的執行是行政執行的補充形式。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行政合同可以約定債務人不付款時,債權人可以以合同為名義執行。此時,比照行政訴訟法關于強制執行的規定。通過對國外法律的比較觀察,我們可以發現,行政協議確實可以通過同意自愿接受執行條款而獲得執行的名義。
3、行政協議的非訴執行審查在程序設置上也是可行的。行政協議約定行政協議自愿接受強制執行條款,行政協議相對人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該協議合法、有效、內容明確、可執行,符合協議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執行。行政協議未約定執行條款,行政協議相對人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決定中明確履行義務的具體內容。行政協議相對人收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天津市高院法官志典、晉發善行、魯發杏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