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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強制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屬于強制措施,其對象必須是“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監視居住本身就是一種變通逮捕的執行方式,即犯罪應當逮捕但因特殊原因而改變強制措施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取保候審的,各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對被監視居住的,各機關有權決定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提醒您,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那些無法照顧自己的人的唯一照顧者;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監視居住是一種強制措施。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案需要,可以對較適宜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監視居住。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押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的具體程序是什么?
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2、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和期限。按照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