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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拖欠工資屬于勞動爭議。
根據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號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發生的糾紛;
因撤職、解聘、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糾紛;
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糾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
拖欠工資三十天以上屬于違法行為。中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按照約定履行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工資。此外,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后三十日內支付工資。超過三十天的工資被視為拖欠。老板拖欠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勞動者支付工資、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賠償。
發小魯提醒您,《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
三,
1.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須額外支付相當于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繳金額50%以上100%的標準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
不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或者本法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依照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時間限制;用人單位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支付余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