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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要描述:
王某于1999年進入某市經濟開發試驗區,擔任事業單位職工。2010年,由于該市兩區合并,王某被納入合并后的該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產管理局正式編制。王某因對其工資福利不滿意,提起仲裁、訴訟。法院一審裁定駁回王某的訴訟,理由是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王某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高院經審查認為,一審法院駁回起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并無不當。王某主張將本案作為民事案件審理,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簡單分析一下爭議:
首先,王某的身份是該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產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員。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市個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整合后繼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問題的批復》號文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產管理局繼續納入公務員法。管理范圍。因此,王某是一名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95條規定: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辦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申請復核。可以向同級公務員行政部門或者上級機關投訴。作出人事決定的機構;您也可以在得知人事決定之日起三十天內直接提出投訴,無需審查:
(一)處罰;
(二)解雇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三)降級;
(四)經定期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撤職;
(六)辭職或者提前退休申請未獲批準的;
(七)未按照規定確定或者克扣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再次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受理公務員投訴的機構應當成立公務員投訴公平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聽取公務員投訴。
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根據《公務員法》規定:王某對自己的工資福利待遇不滿意,應當提起申訴,不得仲裁、訴訟。因此,本案一審、二審、再審均不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