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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襲警罪”。該罪是獨立于妨害公務罪的新罪。原“妨害公務罪”中“暴力攻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的,將受到嚴懲。規定獨立的刑事定罪。那么如何把握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的區別和用途呢?
首先,保護對象不同。
襲警罪是保護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根據第:010至30000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育管理機構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妨害公務罪的保護對象是人民警察以外依法執行職務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襲警罪和妨害公務罪的客體要件較妨害公務罪的客體要件更為廣泛。
其次,量刑尺度不同。
修改前,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即處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處拘役、管制或者不等額罰款。《人民警察法》新增襲警罪,取消罰款處罰,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駕駛機動車毆打、嚴重危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加重有期徒刑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實施“暴力”的主觀惡性不同。
刑警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高于妨害公務罪。暴力襲警的主觀惡性程度大于妨礙執行職務的暴力行為。前者具有造成傷害、人身攻擊的故意。已經超出了解決公務的范圍,上升到了攻擊人身安全的程度。具有發泄不滿、炫耀實力的惡毒特征。犯罪動機,后者雖然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行為,但主觀上是為了解決公務本身,并不一定具有主觀故意和傷害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實施,改變了以往使用暴力阻礙人民警察執行的做法。所有職務均因“妨礙公務”受到嚴厲處罰。從法律上講,加大了襲警違法犯罪成本,凸顯了暴力襲警的特殊社會危害性,特別強調對警務人員履行公務的法律保障。人民警察是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擔負著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人民安寧的職責和使命。襲擊依法執行公務的民警,不僅侵犯了民警的人身權益,也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它從根本上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因此,對于以往襲擊妨礙公務的警察的行為,增加了襲擊警察的新類別。犯罪,依法嚴懲,體現了維護警察執法權威和國家法治權威。溫馨提醒廣大公民,配合警方依法執行公務,不要受情緒影響,乘機做出非理性行為,觸犯刑法。這將更好地維護警察的執法權威,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資料來源: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