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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7月3日晚22時42分,河南省永城市發生一起車輛追尾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
譚女士今年23歲。7月3日晚,譚女士與朋友劉某、張某在永城市東城區一家燒烤店吃飯。三人聊得很開心,吃串喝得不亦樂乎。
喝醉后,三人準備回家。譚女士不顧勸阻,堅持自己開車回家。
“沒事,我家離得不遠,我也沒醉。”譚女士漫不經心的說道。“不用擔心。”
于是,三人上了車。
誰知道一上車,酒的勁兒又回來了。譚女士駕駛越野車時,先與路邊停放的幾輛正常行駛的小車發生擦撞,然后逃跑。當她到達路口時,追尾了正在等綠燈的王某駕駛的一輛寶馬車。由于車速過快,越野車將寶馬車撞出了車外。由于擊中油箱,寶馬車發生爆炸并被燒毀。結果,寶馬車內兩人被燒死甚至炭化,一人受傷。
王某在被追尾的汽車中受傷,嚴重二度燒傷。他沒有生命危險,正在重癥監護室接受治療。車上三人中,譚某肝挫裂傷、胸骨骨折,劉某肺挫傷、側骨挫傷。有骨折,張有腹水。三人沒有生命危險,正在重癥監護室接受治療。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哪些類型?
根據刑法第二章和《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四十七種。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十)
包括放火罪;破水罪;爆炸罪;投擲危險物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過失破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擲危險物品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損壞特定設施、設備罪(十)
包括毀壞運輸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損壞電氣設備罪;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運輸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氣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三、暴力恐怖活動犯罪(五)
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飛機罪;劫持船舶、汽車罪;以及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
4.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品的犯罪(九)
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犯罪;非法制造、收購、銷售、運輸、儲存危險物品的;非法制造、銷售槍支的;盜竊、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品犯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品罪;非法持有、隱匿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未報告槍支丟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5、因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罪(九)
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危險品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犯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安全事故不報告或者謊報罪;大型群眾性活動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犯罪;違反規定強行冒險作業罪;危險駕駛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一、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但不超過十年。監禁。
二、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采用其他危險方法,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被判處十年徒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
三、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第一百一十六條損壞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有傾覆、毀壞危險,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是監禁期限。
五、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足以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舶、飛機傾覆或者毀壞危險的破壞活動,并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第一百一十八條毀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第一百一十九條損壞車輛、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八、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與其他活動的,處三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十、犯前款罪,并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十一、資助恐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二、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三、第一百二十一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飛機嚴重損壞的,處死刑。
十四、第一百二十二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舶、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十五、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害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監禁。
十六、第一百二十四條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監禁或死亡。
第十九條非法制造、經營、運輸、儲存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一、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確定的槍支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此負有責任的,將被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配額或者不按照規定品種制造、經營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編號、重編號、假編號槍支的;
(三)在境內非法銷售槍支或者銷售制造出口的槍支的。
22.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盜竊、搶劫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超過十年。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4、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備槍支,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5、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未及時報告槍支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責任拘留。
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給予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7、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飛機失事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以下是監禁期限。
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禁。
29、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責任拘留;交通事故逃逸、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亡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規定強迫他人進行危險作業,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一、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獄中。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二、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舉辦大型群體性活動,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在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或者拘役。并處罰款;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下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犯罪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條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后拒不采取糾正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拘留;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七、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安全事故發生后,報告責任人不報告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